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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出臺將打破現有能源格局

2008-6-10 13:2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王亞彬
    持續出現的“煤荒”、“電荒”、“油荒”等能源緊缺問題,引發了大家對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能源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憂慮。能源的緊缺和漲價趨勢不僅考驗了企業的生存能力,也為能源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事實支持。
    被各界所廣泛關注的《能源法(草案)》,對于解決能源現狀有何突破之處,其中又蘊含著怎樣的投資機會?
    致力于企業運營風險和法律問題防范研究的資深專家王厚忠,接觸過眾多企業相關案例,對于企業的能源風險問題,他也一直在思索。定價市場化意味著煤炭還會漲價
    記者:公開征求意見的《能源法(草案)》在煤炭、石油等的定價機制做出了新規定,能源價格和定價機制一旦市場化,是否意味著我國煤炭等能源價格會與國際接軌,而進一步上漲呢?
    王厚忠:征求意見稿規定,價格要由市場調節為主,這就要求必須放開這些領域才能夠形成真正的市場價格。我國的能源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很多方面都沒有放開。
    目前我國大部分能源產品價格偏低,定價市場化就意味著漲價。
    比如煤炭,現在國內和國際價格差得太多,一旦與國際接軌,國內煤價會大幅上漲,但很多問題也就會出來。
    在能源價格與國際接軌后,必然要求政府對某些領域的調控要到位。
    能源價格定價機制規定,國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破除行業壟斷應引入多元化競爭機制
    記者:您說到能源價格一旦市場化會帶來一些問題,對此《能源法(草案)》中有沒有提到防范措施?
    王厚忠:能源價格的市場調節,定價機制的實施并不令人樂觀。
    要實行市場調節定價機制,就需要做到兩點:首先,以激活競爭為前提,通過競爭機制的形成構筑起一個開放的市場,由這個市場“調節”出來的價格才是真正為各方所接受的價格;其次,制定出嚴厲的懲戒措施,對有關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牟取暴利的行為進行制裁。
    但目前的草案,對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牟取暴利的行為,仍缺少足夠嚴厲的懲罰性規定。
    同時,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定價機制,也存在局限性。能源作為自然資源所具有的稀缺特性和其不可避免的運輸瓶頸因素,極易導致市場壟斷。此時,監管就成為必要。
    為了防止市場化調節機制因壟斷等原因而失靈,草案規定政府進行調控。
    但是,這種看似合理和嚴謹的定價機制依然存在諸多弊端。
    以現存的成品油定價機制為例,政府調控主要表現為與處于壟斷地位的相關企業的討價還價,而壟斷企業通過操控成品油的生產與供應環節,就可以對價格主管部門造成威懾力,間接影響到成品油的定價。另外,政府調控價格也存在滯后性。
    因此,必須建立較為開放的能源市場,逐漸引入多元化競爭機制,扶持新能源發展,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個更為合理的定價機制。
    民營資本將有更多投資機會
    記者:對于多元化競爭機制,《能源法(草案)》中有何具體規定?
    王厚忠:目前,能源領域中對民營資本的歧視比較嚴重,草案為民營資本、外資進入一般性能源行業掃清了道路,有利于打破能源領域的壟斷局面,促進整個領域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準入方面,草案規定了三個內容,一是準入的投資主體,二是準入的能源領域,三是準入的核準部門。包括能源領域實行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但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實行國有資本控股為主體的投資產權制度。關系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能源批發、零售、進出口等供應業務,實行準入制度。
    這些準入方面的規定對中國能源發展有著重大意義。國家將強制要求企業進行能源儲備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許多鋼鐵企業原有的庫存模式越來越難以應對日趨復雜的外部變動,比如突發事件或持續的漲價形勢,對此國家在立法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王厚忠:2008年1月份的雪災使我國17個省市限電。其中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大多數企業除了運作庫存之外,沒有進行應變突發事件的能源儲備,這個儲備機制沒有建立起來。
    好的儲備機制一定要立法解決。
    《能源法(草案)》規定了企業義務儲備,意味著國家將強制要求企業進行能源儲備,通過企業協助,擴大我國的能源儲備能力,加強抵抗風險的應變力。國家把企業儲備能源作為法定義務來規范,充分認識到了能源結構性緊缺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
    能源法將大力支持節能減排
    記者:目前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以煤炭為主,企業能耗巨大,節能減排形勢嚴峻,《能源法(草案)》對此有何規定?
    王厚忠:《能源法》出臺后,我國能源消費新格局將會呈現多樣化的格局。
    我國能源結構將從以煤炭為主的對傳統化石能源的依賴向更加多元化、可持續、可再生的高效清潔能源消費新格局過渡。
    但我國煤炭比重大,油、氣、水、新能源比重低的局面,短期內仍難以徹底改變。
    從未來能源產業走勢上來看,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格局短期內不會改變,客觀上需要其他能源的補充,發展替代能源是我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從草案的規定上來看,國家將大力鼓勵新能源的開發,這是解決經濟可持續發展瓶頸問題的產業,孕育著重大投資機會。
    為了使能源產品能夠被有效地生產和消費,草案明確規定,施行激勵型和約束型兩種價格政策。
    一方面,國家要運用稅收政策鼓勵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能源清潔利用和發展替代能源,支持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的生產應用和技術推廣。另一方面,國家要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產品和服務,依法實行約束型的稅收限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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