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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物流企業的稅收籌劃

2008-5-12 1:2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物流企業是我國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它向社會提供物資采購、倉儲、裝卸、運輸等一條龍服務。由于其涉及的服務項目范圍較廣,涉稅種類也很多,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筆者根據日常工作的經驗,認為有以下幾項業務可以進行稅務籌劃:

一、 增值稅業務

1.充分利用進出貨物的時間差,達到節稅目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增值稅應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和“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那么當我們從上游企業(供貨方)付款購進貨物并已將進項稅發票抵扣后,就可以根據下游企業(進貨方)的付款情況靈活掌握供貨數量和開具銷項發票數額,而不能在進貨方尚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一次性將貨供完和全額銷項發票開出,以免提前給企業造成稅務負擔。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我國目前的物資供銷企業中資金普遍不足及信用普遍缺乏,能夠做到貨到付款的企業少之又少,采取上述籌劃方法不但可以合法地給企業節約稅款,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長期應收帳款甚至壞帳的發生。

2.利用代理采購業務,降低企業稅負

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一般是根據進銷差價按照13%或17%的稅率交稅,稅負是比較重的。而如果能夠按照營業稅應稅勞務中的“服務業一代理”稅目繳納營業稅,則稅率僅為5%,兩者之間的差異一目了然。那么物流企業怎樣才能實現物資供銷商到銷售代理商的角色轉換呢?首先要做大自己的實力,因為我國的鋼鐵企業為了達到“零庫存”的管理目標,使所有生產出的貨物都能及時銷售出去,就需要尋找若干個有實力的銷售企業作為銷售代理。每月代理商向廠家提交定單,包銷產品,如果包銷達到一定數量,就可獲得廠家的價格折扣。只有將這部分價格折扣轉讓一部分給下游企業,使其通過代理商購得的材料比自己直接到鋼廠采購的價格低,代理服務才會有吸引力。最重要的是代理商要注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構成代理的條件是代理商不墊款、不直接對委托方開具銷售貨物發票、代理費與委托方單獨結算,否則就是正常的轉銷業務,而不是代理了。即代理時下游企業的采購資金直接支付到上游企業帳上,上游企業按照給代理商的優惠價格將材料直接發給下游企業,并按優惠價格開發票給下游企業。此時代理商所獲得的收入就是下游企業支付的代理服務費,這部分收入只需按照營業稅應稅勞務中的“服務業一代理”繳納5%的營業稅即可。

例:A廠是生產廠家,其產品每噸的市場銷售價格為 2800元/噸,B公司由于每年可以為 A廠銷售 10萬噸產品,所以可以享受 2600元/噸的優惠價格。現在C企業需要買進1000噸A廠的產品,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以選擇:

(1)直接在市場上購買,需資金 280萬元;
(2)通過 B公司轉購,B公司可對其讓利 100元/噸,C企業需支付 270萬元資金,B公司從中賺取差價 10萬元,需繳納 1. 7萬元的增值稅;
(3)如果B公司通過代理運作,讓 C企業按 2600元/噸的價格直接付款到 A廠購料并收取 10萬元代理費,則 C企業仍只需支付 270萬元資金,而 B公司所得的 10萬元可以作為代理費收入,只需按5%繳納營業稅0.5萬元,C企業也通過代理服務比在市場上直接購料節約了10萬元的購料資金。

二、營業稅業務

1.機械設備租賃業務的籌劃

物流企業為了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各項服務,往往擁有大量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而由于季節性工作量的差異,總難免有部分機械設備暫時出現閑置。機械設備的租賃可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有效盤活企業閑置資產,因此在很多企業中都有此項業務,在這項業務中稅收籌劃也能發揮重要作用。如果按照一般資產租賃來進行帳務處理,則應按租金繳納5%的營業稅,但如果按裝卸作業處理,則只用繳納3%的營業稅。實際上,很多裝卸運輸機械的對外出租本質上可以視為異地作業,關鍵是簽定合同時要注意注明異地作業的性質、裝卸運輸臺班的收費標準、司機由本單位派出并在本單位計發工資等事項,并象本地作業一樣做好臺班記錄,就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2.內部調撥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如果物流企業本身規模較大,形成了一個企業集團,則可以運用集團的內部管理職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集團下屬的單位要使用集團的資產,如果按照租賃來收取費用,就要繳納5%的營業稅,如果是租賃房產或土地,則還需另外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如果采用調撥的方式,讓下屬企業無償使用資產,同時增加收取其管理費,就可以達到節稅目的。有時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屬企業之間調撥使用資產,這樣也可以節約“服務業一租賃”或“轉讓不動產”等稅目的營業稅。

3.內部人員承租企業資產的稅收籌劃

稅法對特定經營行為納稅義務人的界定,是以當事人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標準。因此,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一判斷標準來進行籌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78號)規定:企業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將資產提供給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經營,在企業不提供產品、資金,只提供門面、貨柜及其他資產,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利潤或其他名目的價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領取了營業執照,企業屬于出租不動產和其他資產,企業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不論其名稱如何,均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本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則企業向其提供各種資產所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價款,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可見,只要承包方或承租方領取了營業執照,那么提供資產方取得的收入就要視為租金繳納營業稅。如果該項資產是不動產(廠房、店面等),還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繳納房產稅。因此,從節稅的角度出發,企業在對內部職工出租不動產時,應盡可能要求其不辦理營業執照。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9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在從出租之日算起30日內,將承包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出租方未按規定報告的,出租方要與承租方一道承擔納稅連帶責任。一旦承租人未能如實履行納稅義務,只要出租方事先向稅務機關報告了,就能免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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