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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業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2008-4-8 3:22:00 來源:王厚忠律師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小張2006年8月進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做倉庫裝卸工,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因為公司業務繁忙,小張工作基本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有時,值班經理一個電話,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須迅速趕到倉庫開始工作。至于每月的工資,公司都是定額發放的。
    2008年2月,小張決定辭職不干了,在辦理退工手續后,小張要求公司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他工作期間超過規定時間的加班工資。公司表示,小張的工作不能以規定的八小時計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時間計發工資,而是按月定額發的。工資已經按月結算清了,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資問題。
    經過一番交涉后,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他出示了自己保存的裝卸記錄,上面確有超過八小時后的超時工作的時間記錄。小張認為,自己八小時以外的工作有據可查,但公司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公司說對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合同里并沒有規定。所以,公司應該將加班工資補發。
    經過審理,仲裁委查明,物流公司對裝卸工崗位確實報經區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因小張不同意調解,遂裁決:對小張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分析】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的提高,因加班加點產生的爭議在勞動報酬爭議中已占據20%以上的比重。本案就是一起關于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及勞動報酬計發的爭議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小張是否應該按不定時工作制領取工資,他是否該有加班費?
    從上述情況來看,小張是倉庫裝卸工,從崗位性質來看屬于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的范圍,而根據規定,對何種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必須由用人單位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才能“算數”。本案中,經仲裁委查明,物流公司對小張所在的裝卸工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確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按照規定,除了小張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外,雙休日和加點工作是沒有加班費用。
    因此,本案小張確實應該按照不定時工作制領取勞動報酬,而不應享有加班費。
【法律知識】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三十六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有關加班費支付的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于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就是不以標準工時制度確定的工作制度,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關于在不定時工時是否應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上,應注意各地的不同規定。
    本案按照2003年4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也是有加班費的。但是,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05年1月19日通過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如當地法規沒有規定,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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