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丟貨物 法院判決照價賠
2008-4-12 7: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4月9日,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石城縣某快遞公司需按市場價賠償原告何某貨款420元并退還貨運費20元。
今年1月,原告何某將10盒花生禮品盒交付給被告石城縣某貨運公司要求其托運給南昌親戚,被告在清點貨物后給原告開具了貨運單并收取了何某20元運費。貨運公司提供給原告何某的制式貨運單中沒有約定關于貨物丟失或損壞賠償的內容,也并未向何某詢問是否對貨物進行保價。一個多月后,何某的親戚沒有收到該筆貨物。何某被貨運公司告知該貨物可能由于貨運司機大意導致丟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能盡到自己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導致貨物丟失,給原告造成損失,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被告提出按貨運公司內部規定的貨物丟失賠償雙倍運費的抗辯于法無據,故被告需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因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制式貨運單中并沒有約定有關貨物丟失賠償的標準,因此貨物價值按市場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