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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變慢遞已構成違約

2008-3-13 12:2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市消委:快遞業霸王條款無法律效力 

  快件變成“老牛拉慢車”,或者所寄物品被丟失或毀損……而快遞企業卻利用“霸王條款”免除其賠償責任,這是一些消費者曾有過的不愉快經歷。昨日,市消委針對我市快遞行業單方面事先擬定的不平等合同,就其法律意義上的無效條款作出了點評。 

    霸王條款① 
<BR>  絕對有權檢查寄件 

  條款:“本公司擁有絕對權利對每票快件開封檢查是否符合有關政府機關規定或者航空限制,如發現寄件違法、違禁,有權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權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況下開封檢查交寄的物品”。 

  點評: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據《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另外,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類物品,快遞企業有權查驗,但不是上述條款所說的“絕對權利”,而是受到限制的權利。查驗須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如果經過查驗后屬違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遞企業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法律沒有賦予任何快遞企業絕對的檢查權,該條款違反了《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當屬無效。 

  霸王條款② 

  任意擴大免責范圍 

  條款:“對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或者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空運或禁運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曉);暴亂或者民間騷亂等。” 

  點評:首先,“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法律對“不可抗力”有嚴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上述條款所列事項,并非都屬于不可抗力。其次,根據《合同法》規定,快遞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于先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主張免責。 

  霸王條款③ 

  快遞延誤不屬違約 

  條款:“本公司將按照正常運送標準盡合理努力派送,但這些標準并不屬于承諾,也不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快遞公司的經營特色即在一個“快”字,消費者選擇快遞的原因也是因為一個“快”字,如果“快遞”變成“慢遞”,則失去了訂立快遞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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