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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若成“慢遞”則構成實際違約

2008-3-11 12:1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由于既沒有行業規范約束,又沒有行業組織自律,快遞服務行業“霸王條款”屢見不鮮,正在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今日開始,市消委會將陸續發布對快遞行業“霸王條款”和不規范做法的點評意見,呼吁快遞業經營者誠信經營,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霸王條款一:
  快遞延誤不賠
  例如“本公司將按照正常運送標準盡合理努力派送,但這些標準并不屬于承諾,也不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意見:
  不能按時送達,構成實際違約
  該條款規定“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快遞公司的經營特色即在一個“快”字,消費者選擇快遞的原因也多是因為一個“快”字,如果“快遞”變成“慢遞”,則失去了訂立快遞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問題條款中“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的豁免內容,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典型案例:
  節前寄月餅節后一月到
  2007年中秋節后,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張先生投訴,其于中秋節前5天寄月餅給遠方父母,快遞公司承諾一定會于農歷8月15日前送達,但中秋過了十幾天了,父母仍未收到月餅,張先生多次打電話到快遞公司查詢都沒得到確切答復,最終在中秋節一個月后才收到,月餅已發霉變質。“原盼月餅寄孝心,卻成慢遞惹煩擾”,張先生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對方搬出快遞延誤不賠的格式條款,并稱:“能送到就不錯了!其他快遞公司過了中秋節后連送都不送,就直接將月餅快件當垃圾處理掉!”張先生憤而投訴到消委會,經調解,快遞公司向張先生道歉,并賠償相當于月餅價值200元的損失。
  霸王條款二:
  寄件人投保由保險公司賠
  如條款“若寄件人購買了保險,一旦托寄物品發生被盜、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快遞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意見:
  合同一方免除主要責任屬無效
  一、在快遞服務合同這個法律關系中,快遞公司造成快件丟失或損毀的,快遞公司應當依法或依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購買保險是民事主體合理規避各自風險和責任的常用方法,但不能以對方已購買保險為由,來豁免己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來說,快遞服務合同與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寄件人與快遞公司間是快遞服務合同關系,丟了件,快遞公司就應當依法依約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寄件人與保險公司、快遞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完全另當別論,不可混為一談。在快遞服務合同關系中,快遞公司以格式合同條款將賠償責任全部推卸給非本合同關系的第三方,完全免除自己丟損快件的賠償責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責任,屬于無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
  典型案例:
  丟了羽絨服全推給保險公司
  消費者田先生給北方朋友寄送羽絨服,快遞公司上門收件,田先生交了50元。3天后,快遞公司通知田先生,快件在中轉倉庫存放時被盜,要田先生憑快遞單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快遞單中已有保險合同條款,所交50元中有10元是保險費,保險價值300元,并稱快遞格式合同規定:保險公司賠償后,快遞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羽絨服的價格遠不止保值價位,田先生憤憤不平:為什么快遞公司當初關于“保不保險、保多少價值?”等內容不與自己協商就擅作主張,而且快遞公司將責任完全推卸給保險公司按保值賠償,其本身不再作任何賠償的規定和做法也是在“耍太極、踢皮球”,于是田先生投訴到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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