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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師文件:培訓中心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2008-1-7 4: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流師職業(yè)資格培訓中心的管理,根據《物流師國家職業(yè)資格標準》和《物流師職業(yè)資格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認證程序 
第二條 申請從事本資格認證的培訓中心,需向培訓部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認真填寫《培訓中心申請表》(見附件2-1表); 
2、 培訓辦學機構資格證明文件(大、中專院校無需提交該文件); 
3、 單位機構簡介(含名稱、法人代表、師資配備和培訓市場開發(fā)能力等方面情況說明); 
4、 用于培訓的相對穩(wěn)定的教學場地和教學設備的證明文件; 
5、 相關的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三條 培訓部在收到培訓中心的申請后,立即組織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核和考察,對經考核合格的單位,培訓部將為其頒發(fā)本資格認證培訓專業(yè)資質證書和牌匾,并在“中國物流采購聯(lián)盟網”公布。 
第四條 獲得專業(yè)培訓資質的機構,應不少于2名經過培訓部認可的培訓教師,方可開展培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培訓中心在開展認證培訓的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資格認證管理辦法,自覺維護物流師職業(yè)資格認證的聲譽。 
第六條 嚴格按照培訓部核定范圍內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中心在招收學員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搶拉生源,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八條 根據教學、考試大綱要求,制定科學、規(guī)范的教學計劃。 
第九條 加強對培訓教師和學員的管理,建立完備的學員檔案,做好培訓教師的考核工作。 
第十條 協(xié)助當地考試中心,做好每學員考試報名工作。 
第十一條 協(xié)助考試中心做好學員證書的發(fā)放工作。 
第十二條 自覺接受培訓部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培訓中心如沒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損害本資格認證聲譽,培訓部有權取消其從事本資格認證培訓的資格。 
第十四條 培訓部每兩年對培訓中心復審一次,對不合格的機構,培訓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則取消其培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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