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價格干預有助于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2008-1-17 12:0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昨日公布《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宣布從1月15日起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此舉將有效規范市場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去年5月份以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今年1月上旬,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58%、43%、46%和51%。價格上漲對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
而與此同時,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因此應該看到,此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
此次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首先具有合法性。我國《價格法》第30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事實上,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也具有合理性。從臨時價格干預的范圍來看,涉及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而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列入臨時干預的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價需向政府申報備案,說明理由。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
此外,此次臨時價格干預的臨時性和輔助性特點也非常明顯。價格干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價格法》第32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昨日明確表示,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于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干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臨時價格干預的目的是規范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