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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包裝環節法律風險

2008-11-5 11:1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李偉
    包裝條款不明確的風險。
    在運輸合同中,妥善包裝是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有些情況下由承運人負責包裝 (如配送商品),承運人對托運貨物的包裝也應當檢查包裝并審查是否適于運輸,對明顯包裝不當的可以拒絕收貨。物流公司不論作為承運人還是托運人都應當對貨物的包裝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在合同或貨運單中按照包裝法規或包裝標準逐項貨物列明包裝方式和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切忌不寫或者籠統寫 “普通包裝”、 “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否則發生爭議時就可能因為條款不明確而承受損失。
    包裝條款履行不當的賠償風險。
    作為托運人,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運單約定不相符,對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造成損失的,物流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承運人如果沒有檢驗包裝是否適當或者不按約定的特殊包裝方式搬運、堆放,造成貨物損失的也要賠償。
    危險貨物包裝不明的風險。
    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和包裝都有特殊的規定,物流企業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遭受罰款、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承運人如沒有對危險物品包裝進行檢查并在包裝物上粘貼危險標志造成運輸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包裝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風險。
    在涉及到出口貨物運輸時要注意運輸貨物經過的國家對包裝有特殊的要求,并且可能要求檢驗檢疫。如果包裝檢驗檢疫不合格則會限制或禁止入境,物流企業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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