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公司到鋼鐵集團的變革
2008-11-25 10:5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當時的省冶金局于1980年3月15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改革冶金工業管理體制,把全省38家全民所有制冶金企業聯合起組建成立河北省冶金工業總公司,以冶金工業總公司為單位代表省屬冶金企業對省政府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干的建議。省政府隨即于1980年3月19日向國務院上報了 《關于河北省冶金工業局試行利潤包干辦法的請示報告》,并稱“我們研究了我省冶金工業局的挖、革、改方案。認為利潤包干的辦法是比較好的,主要表現是底數清楚、路子對頭、措施具體、效果顯著”。“這個辦法的主要精神是:按照利潤增長部分國家所得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的原則,包干上繳,一定五年不變。以1979年實際上繳利潤為基數,包干上繳利潤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二十一,五年累計包干上繳六億二千元”。1980年5月31日,由國務院交財政部和國家經委辦理并發文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按河北省財政局和冶金局擬定的 《河北省冶金工業局利潤包干試行辦法》試行。并稱 “因固定一年為基數計算增長利潤包干上交的辦法同財政計劃管理有矛盾,所以這個辦法只在冶金局直屬企業中試點,不宜再擴大試點范圍。在試行過程中請注意及時總結經驗,并告訴我們”。當時納入省屬冶金企事業單位名單共38家。隨即于1980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轉河北省冶金工業局利潤包干試行辦法,同時批準在河北省冶金局的基礎上成立河北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省政府文件中規定 “在省冶金工業局的基礎上成立河北省冶金工業總公司,對外兩個名稱,對內一個機構。冶金工業總公司屬于企業性質,人員列入企業編制,所需經營管理費用,從省冶金局利潤包干畄成中開發。公司的機構,要本著精簡、提高工作效率、直接服務于生產第一線的原則設置”。這就是河北省冶金工業管理體制于改革開放初期-1980年的重大改革。以此成為在全國最早改革省級工業經濟管理部門、第一批直接列為國家試點單位實行承包責任制的省級工業公司。1980年國務院頒發了 《關于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又進一步促進了河北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的發展。這是新中國建國30年后的第一年,也是河北冶金工業從建國以來最幸運的時刻和最重大的事件,這也是河北省冶金工業在以后30年內實現跨越式發展而崛起為鋼鐵強省的新時代的開端。
從1979~1988年,這一階段是河北冶金工業的計劃經濟逐步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成品經濟向商品經濟過渡的階段,這一階段顯著特點是改革。在管理體制上,改革省級工業行政管理,于1980年成立河北省冶金工業總公司,在全省乃至全國第一個率先實行以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為承包單位的省直屬冶金企業的利潤遞增上交包干總承包;同時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實行產品價格、物資供應、產品銷售等 “雙軌”體制,建設投資和流動資金由撥款轉為銀行貸款,把投資主體從國家轉到企業身上,逐步把企業向市場推進。
河北省冶金工業管理體制的改革,打破了過去國家長期對企業 “統收統支”、企業吃國家財政 “大鍋飯”的平均主義做法,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推行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制,開創了一條企業自我積累、自我約束、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新路子,極大地調動了全省冶金戰線上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這種改革冒險的精神在改革開放初期是十分可貴的,而其源源不斷的動力所激發的創造力也是巨大的。
1981年9月,原國家經委、原國務院體制改革辦公室下發了 《關于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全國推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進一步促進了河北冶金工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持續發展。
從1980~1984年底河北冶金工業試行第一輪利潤總承包,不僅一舉使總承包之前的11家虧損企業扭虧為盈,而且在五年利潤總承包中累計向國家上繳利稅11.38億元,上繳利潤6.42億元,上繳利稅比承包前五年增長了3倍,上繳省財政利潤平均以23.80%的幅度增長;省屬冶金企業實現了利稅由1979年的1.52億元提高到1984年的4.76億元,增長2.13倍;實現利潤由1979年的8834萬元提高到3.47億元,增長2.93倍。同時,除國家統一安排的重大技改項目和節能技術措施補助資金4000萬元外,沒有再向國家要投資和行政事業經費。相反,5年中,利用包干留成資金5.19億元,投入技術改造項目273項,增強了企業發展后勁,創利稅8676萬元,并提前兩年完成 “六五”計劃主要指標。
改革開放的1984年8月河北省冶金工業廳確定邯鋼、石鋼、石焦、衡管、宣機、邢機、石人溝鐵礦、馬耐等9家企業為實行廠長負責制試點單位。
1985年,正當河北冶金工業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第一輪利潤總承包結束并取得明顯成效時,由于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人員更替,新上任領導抓工作指導思想和思路與前任領導不同,一是從1985~1986兩年間,中斷了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的運作,直接導致這兩年內省屬冶金企業未能向省政府進行利潤總承包;二是逼迫省冶金工業廳把省屬冶金企業下放到各當地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