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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訂交通違章處理規定 杭州電子眼從不保密

2008-11-25 9:5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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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公安部令第69號,下文簡稱“新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它明確: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須25日內供社會查詢,還首次規定了滯納金的上限。 

  昨天,記者從杭州公安交警支隊獲悉,修訂后的不少內容杭州已在實施中。 

  杭州的電子眼從來不保密 

  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俗稱電子眼),對一些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重要執法手段。 

  近年來,各地在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爭議。 

  “新規”明確: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應在2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 

  杭州公安交警支隊工作人員表示,杭州所有電子眼位置,包括6F測速儀的設置位置,都會及時通過交通信息網、報紙、電視等公布宣傳,“設電子眼的目的是起到震懾作用,希望司機們能盡量減少、不違反交通規則。所以,我們從來不保密。” 

  對呼氣測試有異議可驗血 

  任何司機酒后駕車都要經驗血檢查? 

  “新規”對酒后駕駛抽血檢驗的范圍進行調整,對經呼氣測試達到或超過醉酒臨界值,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才進行抽血檢驗,從而減少了執法環節,提高了執法效率;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可以抽血檢驗;對酒后行為失控或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使用約束帶或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新規”增加了對加處罰款總額上限和繳款告知的規定。 

  “新規”正在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交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額遠大于原處罰額。為解決這一問題,“新規”增加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另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交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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