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高速公路計重收費標準
2008-11-2 1:4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標準和高速高等級公路貨車試行計重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37號)規定,現將全省高速、高等級公路各區間段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車型分類和貨車試行計重收費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速、高等級公路各區間段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一)全省高速、高等級公路各區間段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詳見附件一。
(二)全省高速、高等級公路各區間段車輛通行費優惠收費標準詳見附件二。
對8~10座小客車(含8和10座)、0噸以上含1噸貨車、2噸以上含3噸貨車(不含2噸)、5噸以上含6噸貨車(不含5噸)四類車型,采取調整標準后增幅金額下降50%的優惠措施;對貴畢路2O~3O座客車(含20和30座)采取調整標準后增幅金額下降30%的優惠措施;對貴新路、凱麻路40~50座客車(含40和50座)采取調整標準后增幅金額下降30%的優惠措施。
二、貴州省高速、高等級公路車型分類及車輛噸位折算系數詳見附件三。
三、高速、高等級公路貨車試行計重收費的相關規定
(一)基本費率。高速、一級收費公路計重收費基本費率為0.09元/噸.公里,橋梁、隧道計重收費基本費率為0.32元/噸.公里,二級公路(封閉、半封閉式)貨車計重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交通廳參照二級公路(封閉、半封閉式)收費標準同高速、一級公路收費標準的比值進行核定。
(二)高速、高等級公路貨車試行計重收費后通行費計算方法。
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以下簡稱“正常車輛”)行駛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時,以收費站實際測量確定的車貨總重為依據, 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的,按5噸計收;小于20噸(含2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20噸至40噸(含40噸)的車輛,20噸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20噸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70%計收;大于40噸的車輛,20噸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 20噸至40噸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70%計收,超過40噸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70%計收。
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行駛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時,總軸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含30%)的車輛, 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算方法計重收取通行費,其超限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總軸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含100%)的車輛, 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算方法計重收取通行費,該車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其費率由車貨總重與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比值確定,當比值由1.3遞增到2時,按基本費率的2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總軸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 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算方法計重收取通行費,該車車貨總重中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重量,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計重收費通行費費額計算公式
1、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通行費計算公式
當G/W≤1.0時
若G≤20,N=G•k1M•L
若20<G≤40,N=20ML+1/2(G-20)•(1+k1)ML
若G>40,N=20ML+10(1+k1)•ML+(G-40)•k1ML
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通行費計算公式
(1)當1.0<G/W≤1.3時
若W≤20,N=G•M•L
若20<W≤40,N=20ML+1/2(W-20)•(1+K1)•ML+(G-W)•ML
若W>40, N=20ML+10(1+k1)•ML+(W-40)•k1ML+(G-W)•ML
(2)當1.3<G/W≤2.0時
若W≤20,N=1.3WML+(G-1.3W)•K3ML
若20<W≤40, N=20ML+1/2(W-20)(1+K1)ML+0.3WML+(G-1.3W)•K3ML
若W>40,N=20ML+10(1+k1)•ML+(W-40)•k1ML+0.3WML+(G-1.3W)•K3ML
(3)當G/W>2.0時
若W≤20,N=1.3WML+(G-1.3W)•K2ML
若20<W≤40,N=20ML+1/2(W-20)•(1+K1)•ML+0.3WML+(G-1.3W)•K2ML
若W>40,N=20ML+10(1+k1)•ML+(W-40)•k1ML+0.3WML+(G-1.3W)•K2ML
其中:
G——車貨實際總重(噸);
W——行駛車輛所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噸),當車輛各軸對應的軸重認定標準之和與該車對應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不一致時,以二者之間較小值作為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L——車輛行駛的實際計費里程(公里)
M——基本費率(元/噸公里)
N——車輛應繳費額(元)
K1——基本費率遞減調節系數:
當G≤W時
若G≤20,K1=1;
若20<G≤40,K1=1.3-0.015G;
若G>40,K1=0.7;
當G>W時
若W≤20,K1=1;
若20<W≤40,K1=1.3-0.015W;
若W>40,K1=0.7;
K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最大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值,K2=6;
K3——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調節系數K3=(40G/W-38)/7
四、調整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標準和高速、高等級公路貨車試行計重收費的時間自2007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