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的困惑:
本人與今年春節后通過獵頭的招聘進入了一家外商投資金融機構工作。但在工作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部門的領導需要被調離北京分公司工作,人事部說原部門需要解散,因此人對我進行勸退,并要求我提交辭職報告。當問及原因時,人事部把我曾經在工作中犯的一個錯誤糾結著不放,說是非常重大的錯誤。(我曾經一次把客戶名單排錯了,給公司造成了幾十元的損失。)另外還提到我寫會議紀要不能提綱挈領,就是寫得不好。綜上兩點,公司認為我不能勝任工作。因此要我在試用期內就提出辭職。我當初堅決不同意,并且拿起了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指出公司在沒有經過調崗和培訓的前提下不能單方解約并且不以辭職報告換取任何的經濟補償。 公司很無奈,最后答應為我調換部門。他們名義上讓我自己選擇,但我要求去的部門公司都以面試沒通過為由拒絕,想要造成沒有一個地方想要你的假象。最后他們把我安排到一個不是我想去的部門,工作內容也和我原來所做的事情完全不相關,崗位和專業也完全的不對口。而且工作內容是越來越難。我曾和人事提出反對意見,但人事的意思就是不肯接受該崗位就走人。我很無奈的簽定了轉崗協議書。不過協議書上未寫名轉崗的原因。
在換到新部門工作的三個月里,我工作認真負責,勤勤懇懇,有求必應。雖說工作沒有什么亮點,但也沒犯過什么大而嚴重的錯誤。而且很多事情都是第一次做的,很不熟悉。所以工作有反復,但也都做下來了。
節后,公司又以我不適合新部門的工作為由,要我提出辭職。我不答應,要求單位如果要解約就單方解約吧,最后公司出具了一份書面通知,大致意思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協商換崗位后,還是不能勝任該崗位“為理由,單方解除了合同。并且在當月發薪日支付補償金。
我事后發現原部門根本沒有拆除,還是存在的。所以公司當初換崗純粹是一個陷阱。我認為換崗的前提根本不是不勝任第一個崗位的工作,更何況我認為公司沒有理由信口雌黃說員工不勝任工作,不管是第一還是第二個崗位。
因此我決定在月底申請勞動仲裁,請問一下要注意點什么嗎?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你所在的公司處理人事業務上程序性做得還不錯。他們辭退你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簡單總結一下,認為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做到以下五個要點:
1、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培訓或調崗前后均不勝任工作;
2、有培訓的證明或有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
3、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發出,或者給予一個月工資后當天發出;
5、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公司已經做到了第二、三、五點要求,第四點要求也許你沒有提到,估計也做到了,唯一缺少的就是第一點要求是否滿足尚不得知。但這很正常,從公司層面來考慮,即使成熟公司也不可能為每個解除的員工準備好所有充分的證據,一般都是事后發生爭議時再去補充,以滿足公司內部處理成本和效率的要求。
前面說你們公司處理人事業務上做得不錯,是看到公司人事在你轉換工作崗位時堅持要求你簽署了《轉崗協議書》,并且在你離職時便發放了補償金,程序處理上比較完備。在很多公司里,涉及財務資金流轉,離職當天可發放工資和補償金并不容易做到。
如今,決定你的命運的關鍵,在于公司是否能證明你不勝任工作,這一點需要看公司方面出具的證據才能判斷。一般來說,公司要證明這一點并不容易,所以假設你去仲裁的話,可以在這個問題上多下工夫。
如果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不勝任工作(無論調崗前還是調崗后),那公司的辭退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你已經拿過經濟補償金了,所以如果判定公司解除違法,你只可以再獲得一倍的經濟補償金。
結尾處談一些題外話。縱觀整個事件,公司有一處做法令人費解。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公司只是為你設個套,欺騙你部門被解散,那為什么他們不在試用期內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呢?那樣做的話,要比調整工作崗位后再以不勝任工作辭退簡單得多,同時也可以少付你三個月工資社保,無論從人力物力上算都更加合理。個人感覺,你沒有必要把你們公司想象得那么壞,也許背后有你不知道的溫情故事在里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