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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在貨物運輸中 存在的風險

2008-10-17 11:0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李偉
    一是運輸合同主體資信不足,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法履行,甚至被詐騙。比如物流公司經常會將一部分貨物轉交給其他公司或個體貨物司機運輸,但是在簽訂合同或填寫貨運單的時候往往會忽略主體問題,也就是說你在跟誰簽合同。要看看合同或托運單,有沒有列出 “承運人”這個主體,如果只是寫了司機和車牌號碼那就表明這份合同的承運人只是司機個人而非公司。如果這批貨出了問題損失巨大對方公司拒賠,而司機根本沒有賠償能力,那這個損失就很難追回。
    另外,有些公司沒有注冊或者是皮包公司,有些是零散的個體運輸司機,因為沒有什么財產,將貨交給他之后如果遺失、損壞或者他干脆私吞了,連人都找不到,到時只能由你自己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所以在簽合同或托運貨物給其他人運輸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兩點:一是跟誰發生合同關系,是公司還是個人,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主體資格,司機或經辦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二是這個簽合同的公司或個人有沒有履行這個合同的風險承受能力,萬一出了問題能不能向他追回損失。
    二是運輸合同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合理,導致承運人承受不合理的風險。在運輸業務中,貨物被盜、短少、損壞、遲延交貨、貨款拖欠是較常見的現象,所以對方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往往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一些增加承運人義務的條款,很多物流公司因為急于得到業務沒有仔細看合同并提出意見,使得自己承受了很多不合理的風險,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就吃了大虧。
    三是運輸合同履行中因未及時檢驗、移交,接收及接受托運人特殊指示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目前物流公司在收貨時基本上是憑包裝封印交貨,很少開箱檢查,很多托運人也不肯拆包檢查,對包裝內的貨物是否完好無損,與托運人申報的品種、數量、質量是否一致沒有核實。如果到了交貨時才發現包裝內貨物破損又無法證明貨物在托運時破損的就很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包裝內的貨物是違禁品、危險品就有可能會被行政部門罰款、拘留,物流公司回過來想追托運人責任就很難。
    四是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風險。除了一般的事故賠償責任外,這里有幾個特殊情況,車輛轉賣未過戶的可能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車輛內部承包的公司同樣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還存在因貨物運輸、保管不當造成貨損、滅失的損害賠償風險及貨物遲延交付、誤交付的違約賠償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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