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物流企業內部管理文件(三)
2007-9-10 9:2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為了明確發貨人、收貨人與本公司的權利、義務與利益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二、發貨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根據自愿的原則,可向本公司要求辦理貨物的保險運輸,并按本辦法支付貨物的保險費。
三、按保險運輸辦理的貨物,發貨人應以全部貨物的實際價格保險。貨物的實際價格以發貨人提出的價格為準。貨物實際價格包括本身價格、包裝費用和已發生的運輸費用及其稅款。
四、發貨人要求辦理貨物保險運輸時,應在貨物運單記事欄內注明“保險運輸”字樣,并在“保險價格”欄內以元為單位,填寫貨物的實際價格。全部貨物的實際價格即為貨物的保險金額。
五、貨物保險費用按保險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貨物保險費率計算,費率為3‰——10‰,根據有關保險規定進行浮動。
六、按保險運輸辦理的貨物,應全部保險,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七、從發送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時止,對保險貨物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即指自然災害,如風災、水災、地震、冰雹、泥石流、洪水、地陷、暴風、崖崩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如貨物本身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包裝不良或容器不良,從外部觀察不能發現或無規定安全標志的,如“小心輕放”、“向上”、“勿壓”、“勿倒置”等標志;
(四)發貨人、收貨人自身的過錯,如發貨人錯報,匿報造成的損失;
(五)其他經查證,非本公司責任造成的損失。
八、貨物的毀損、丟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明確,按照《鐵路法》或《公路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一)在辦理鐵路貨物運輸時,未保險的貨物,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公斤不超過15元;
(二)在辦理公路貨物運輸時,未保險的貨物,按每公斤3元標準賠償;
(三)辦理保險運輸的貨物,按聲明價格賠償,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部分損失時,則按損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賠償;
(四)辦理保險運輸的貨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由本公司和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五)辦理航空貨物運輸同上辦法。
九、保價貨物損失的賠償計算方法。
(一)貨物在數量上全部損失;
賠償金額=保價金額
(二)貨物在數量上部分損失;
賠償金額= 保險金額x(受損數量(重量)/總數量(重量)
(三)貨物在質量上部分損失時,可按受損程度計算賠償;
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救獲數量x損失程度)/總數量
(四)貨物在質量上和數量上同時受損,除數量損失按單價計算外,質量損失按損失程度計算;
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受損數量/總數量+救獲數量x損失程度/總數量)
十、辦理貨物保險運輸賠償原則。
(一)如果損失既屬于保險現任范圍,又屬于本公司應賠償的范圍,則由保險公司與本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如果損失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不屬于本公司責任范圍(即免責范圍)的,由保險公司單獨賠償。
(三)如果損失僅屬于本公司責任范圍,而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四)如果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又不屬于本公司責任范圍的,則由被保險人自負。
十一、賠償程序。
發貨人或收貨人向本公司賠償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到站或發站提出“賠償要求書”并提供以下文字材料:
(一)貨運單、物品清單。
(二)事故記錄。
(三)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
(四)能夠證明發貨人或收貨人身份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
(五)貨物全部滅失須提供貨票(客戶聯)或領貨憑證及貨物損失的有關證明。
十二、賠償期限。
發貨人、收貨人向本公司要求賠償的有的效期限為90日。有效期由下列日期計算:
(一)貨物丟失,損壞為本公司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丟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的,為運到期限滿后的第31日;在運到期限滿后,經過30天仍不能交付的貨物,發貨人、收貨人可按貨物丟失,向到站要求賠償;
十三、賠償時效
辦理賠償的最長期限,自本公司接受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至填發“貨物賠款通知書”時止:
款額在1000元以下的為15天;
款額在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為30天;
款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60天。
逾期未能賠付的,每超過1天,交付違約金為賠款額1%計算,違約金最多不超過賠償總額的20%。
十四、其它情況
丟失的貨物找到后,到站方應迅速通知發貨人或收貨人領取,撤銷一切賠償手續,收回全部賠償。如發貨人或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如發現有欺詐行為不肯退回賠款時,可通過法律手段依法追索。
十五、本辦法自2002年1月4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