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頭兩翼"監管架構明晰 券業日常監管新體制建立
2007-8-27 15:4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5年,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確,風險處置、日常監管和推進行業發
展在券商綜治過程中要“三管齊下”。相對于市場“前臺”的風險處置和行業發展工作而言,日常監管新體系的建立容易被人忽視。其實,如果不大恰當地作比,這恰恰是“大隱隱于市”了。
規范和發展對任何行業而言,都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早在2003年“證券公司規范發展座談會”時,盡管當時并未明確提出“券商綜治”的概念,但已涉及“規范發展”這個問題。監管是導向,體制是保證,盡管看來疾風暴雨般的風險處置工作和花樣繁多的創新之舉更能吸引眼球,但在綜治過程中,把握住規范和發展主題的新的日常監管體制已經默默地逐步建立。相對于彼時“三大鐵律”的一時嚴令,此時以5類11級的新分類監管為頭,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財務風險監管、以合規經營的合規監管為兩翼的新的日常監管體制,更在強調規范的同時,適應券業發展的需求。
5類11級新分類監管體制確立
7月2日,中國證監會向派出機構下發《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和相關通知,標志著“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影響力”的全新的分類監管思路已進入落實階段。
《指引》規定,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按照監管部門的思路,未來A類券商基本擁有現行所有業務牌照的申請資格,創新業務可能先在這一等級券商中試點;B類券商不能開展融資融券、QDII等創新類業務;C、D類券商業務可能主要局限于經紀業務;E類券商則由于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將被采取系列風險處置措施。
根據“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影響力”的分類監管思路,《指引》在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方面確定了證券公司資本實力、客戶權益保護、合規管理、法人治理、內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等6類共69個評價指標,以體現證券公司對潛在風險的控制和承受能力;在證券公司市場影響力方面,則確定了證券公司的業務規模、市場占有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行業排名指標,凡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托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余額,營業收入總額,凈利潤或凈資產收益率,經紀、承銷、資產管理等一項以上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位居行業前10名的,將被認定為市場影響力大。
券商綜治前和綜治推進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分類監管曾存在不同標準。如修訂前的《證券法》曾確定了綜合類、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分類;中國證券業協會也有創新類、規范類評審的分類。上述分類方法基本上都是以單項指標或幾個簡單指標作為分類的依據。進入常規監管期后,行業的發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以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同時考慮市場影響力因素的框架下的動態的分類監管機制。這是出臺新的分類監管指引的一個重要背景。
通過《指引》確立的新的監管思路,監管部門可以針對不同類別的公司,采取不同類別的監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另一方面發揮優勝劣汰機制的作用,促進證券公司持續規范發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從國際情況來看,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基礎上的分類監管是一個重要趨勢。很多成熟市場國家和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等國家在內的新興市場國家,都在推行風險基礎上的分類監管。因此,《指引》確立的分類監管方法,是符合上述國際慣例的精神實質的。也正因此,《指引》確立的分類監管機制,與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帶有過渡性質的分類監管機制不同,應有較長一段時間的穩定運行。
三易其稿終成就凈資本核心財務風險監管
去年7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歷經1月、4月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終于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趕在券商財務指標達標“10.31大限”后的11月1日起施行。
其實,早在2003年,證監會即已制定完畢新的凈資本計算規則,但當時卻沒有推出,“主要原因就在于,如果使用新的計算規則,只有少數券商能夠達到標準”。所以,當“10.31大限”行業總體實現財務指標達標后,全新的凈資本計算規則和券商風控指標管理辦法推出,也就順理成章了。
《辦法》結合券商綜合治理經驗,引入了“發現即糾正”和間接控制、直接控制配合的監管理念,對一些指標適當放寬,進一步明確了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兩套報表系統,有利于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促進證券公司加快發展,并引導券商結合自身特點走差異化發展的道路。
《辦法》將券商風控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其中,關于凈資本絕對和相對指標及其標準的規定,使得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關于計算風險準備的規定,使得公司各項業務均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實現了對各項業務規模的間接控制,同時直接控制部分高風險業務規模,從而建立了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間接控制各項業務總體規模方面,主要引入了風險準備概念,要求券商就各項業務規模計算風險準備,并保證其凈資本水平大于或等于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直接控制高風險業務規模方面,則主要體現為控制證券自營、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和營業網點數量方面。
《辦法》對券商凈資本或其他風控指標區分預警,建立起我國券商監管的“發現即糾正”機制。
“發現即糾正”機制目前在美國、英國、歐盟、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均已建立。這些國家和地區均通過凈資本等指標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監控,并在法律上規定了當證券公司凈資本等指標低于規定標準時應限期補足,否則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限制其業務活動直至關閉公司等監管措施。在這種有效的外部風險監管體系支持和推動下,證券公司作為通過承受和管理風險獲取收益的金融企業,通過不斷完善和深化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在風險可控、可測、可承受的前提下不斷創新發展,涌現出許多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投資銀行,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銀河證券研究中心副主任丁圣元認為,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財務風險監管體系的確立,將強制性提升證券公司管理水平,有效率地拓展業務并恰當地評估和處置市場風險;將強制性地要求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技術水平。《辦法》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專業技術提出了直接要求和執行標準。凈資本為核心,意味著對每項業務都必須動態地測算風險資本,對證券公司深入理解業務、搜集積累業務數據、建立業務模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CCO現身本土券商 6公司推合規試點
7月,中國證監會推動的“分批指導證券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建立合規管理制度”的試點工作悄然展開,中金公司、廣發證券、海通證券、平安證券、國金證券和泰陽證券向監管部門報送了試點實施方案,并著手確定合規總監人選(相同崗位,美國稱為“首席合規官”,CCO)。
對于開展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點工作的背景,有關人士介紹說:“反思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表明,證券公司風險集中爆發的原因雖各有不同,但歸根結底還是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缺失,嚴重違法違規,最終招致滅頂之災。在綜合治理過程中被處置的公司,無不是因為違法經營造成風險集聚并惡化,才被托管和關閉的。進一步來說,推進合規管理工作也是鞏固綜合治理成果的重要手段,通過綜合治理,規范證券公司經營的一系列制度已經確立,‘有法可依’的基礎已經具備,而要真正實現‘有法必依’,防止這些制度成為花架子和空擺設,就必然要求有專業人士、專設崗位和專設部門作為保障,并完善相應的約束和制衡機制,從而通過機制的作用來推進相關制度切實得到落實,并在此基礎上推動證券業的合規文化建設。從監管者的角度來說,合規管理制度的順利推進將有力推動監管機制轉型,實現由監管部門被動執法向證券公司主動守法的轉變,這一轉變既能有效發揮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和‘向善而為’的經營導向,也能更有針對性地配置有限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由于合規總監對內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對外向監管部門負責,監管部門也希望通過這一機制,實現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證券公司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工作內容主要有6項:對公司的制度進行合規把關;對公司重大業務、重大決策進行合規審核;進行合規監控和合規檢查,提交合規報告,實時發現公司在日常經營中存在的潛在問題并督促解決;組織合規培訓,培育合規文化;為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進行合規咨詢;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
“簡單地看,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著兩種風險:一是財務方面的風險,二是合規風險。從監管的角度看,(財務)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是機構監管工作的兩翼,財務風險會給證券公司帶來損失,因此財務風險監管的著眼點是保護公司利益;合規風險關系到證券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合規監管的著眼點是在保證公司規范運作的基礎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于前者,監管部門采用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對于后者,監管部門也在推動設立合規總監、建立合規管理制度的工作。從剛剛發布實施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中可以看出,二者在分類評價的體系中所占分值的權重都比較高,監管部門的監管導向是非常明確的。”業內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