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期待科學的標準
2007-8-10 10:3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編者按:
近日,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公示于眾,為我國物流園區的標準化、規范化發展提供了可量化的尺度。如何看待這一標準、完善這一標準,已成為當前物流企業的一個重要話題。
由于我國物流園區起步晚、發展快,各類物流園區的規劃背景、定位和軟硬件水平差別很大,明顯存在著 “規劃不合理、發展不規范”等突出問題:一方面,很難滿足物流園區的產業積聚和成本集約的需求,經濟運行中的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物流園區定位不明、物流設施不配套、服務功能不健全的情況十分突出。如何對物流園區及其分類予以界定,對物流園區的現狀與發展方向提出指導性的標準,已成為業內共同關注的問題。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的制定,對促進物流園區的規范發展,以及從技術標準的層面上可以為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流園區的規劃和建設提供依據。
上海市標準化研究院以2005年上海市科委立項的技術標準專項——“物流園區評價體系”上海市地方標準研制課題作為研究基礎,系統實地調研了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灣等區域的近20家物流園區,并參考了200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組織的 《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調查報告》的研究成果,借鑒了《物流企業分類與評價指標》國家標準和《工業開發區建設規范》上海市地方標準的研制思路,提出了該標準的初步框架。
該標準由上海市標準化研究院提出,由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為技術歸口單位,上海市標準化研究院、同濟大學、上海西北物流園區、浙江傳化物流基地、華中理工大學、上海市物流學會、深圳寶鼎威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浩宏物流集團等單位聯合起草。
目前,我國物流園區尚處于探索和發展階段,其硬件設施和軟環境差別較大,投資主體和運營模式也各有不同,很難對其規劃、建設和運營進行統一的規定,故該標準定位為推薦性標準。
該標準的基本思路是在尊重我國物流園區當前立項審批、開發、運營模式和現狀的前提下,為物流園區規范規劃和建設提出基本的、通用要求,并堅持所有規定和要求與國家現有的相關法規及標準相銜接。
該標準給出了我國物流園區的分類類型與基本要求,適用于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流園區的界定,也可以作為對物流園區進行規劃、設計、建設與規范管理的依據。
西安交通大學教授馮耕中認為,要看一個國家標準的作用,首先要看其適用范圍和基本定位。從一個項目運作的角度看,可以分為項目規劃審批、項目實施、項目運營幾個階段。那么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應該是主要定位于項目規劃審批階段,主要適用于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流園區的界定和認定。所以,這個標準可以理解為是國家在物流園區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一個基礎性工作,有利于支持國家相關政策的執行。
因為物流園區項目更多地帶有土地開發的性質,所以在這個標準中的三個指標:占地面積;配套的行政辦公、商業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投資強度是核心的三個指標,也應該是政府部門、企業各方對這個標準最為關心的內容。
在該標準中,關于占地面積的指標定在1平方公里以上。按照這個標準,大量的物流園區不能被認定,有如下幾個情況出現:在 《全國物流園區發展調查報告》中涉及到的207個物流園區,有55%的園區在1平方公里以下,僅有45%的園區符合這個標準;在國家批準的8個保稅物流園區中,寧波保稅物流園區、廈門保稅物流園區、深圳鹽田港保稅物流園區三個園區不符合這個標準,形成了政策上的沖突;一些典范如浙江傳化物流基地也不符合這個標準,被排除在物流園區范圍之外,從普洛斯全國各地物流園的建設規模看,絕大多數也不符合這個標準。因此,這個占地面積的指標究竟應該定為多少,科學依據是什么,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另外,不同的地域在物流園區的建設面積上是否采用同一個指標也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
在該標準中,物流園區分為貨運服務型、生產服務型、貿易服務型和綜合服務型四類;在非物流用地上采取不同的標準,即貨運服務型和生產服務型物流園區所配套的行政辦公、商業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應不大于園區總用地面積的10%,貿易服務型和綜合服務型應不大于30%。因為物流園區的分類本身是一種定性的分類,無法嚴格用一些量化的指標來進行區分。所以,在實際執行時,這樣的標準就會遇到困難。因為從各項指標的要求看,貿易服務型物流園區的指標要求最低,而非物流用地的標準又為30%,從物流園區自身的運營看是四種類型當中條件最為寬松的,不出意外,這種園區會成為大家追求的對象。
上海睿文物流咨詢有限公司研究院首席顧問兼院長徐文靜更是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他認為,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的英文中使用了 “classification”,建議對此進一步斟酌,是用 “classification”還是用 “type”,哪個詞匯的含義更貼近。綜合服務型物流園區的依托對象與前面幾種類型的物流園區在內容描述上并不一致,能否將 “依托城市配送、生產制造業、商貿流通業等多元對象而規劃”修改一下,將依托產業改為依托交通、生產和流通設施,這樣前后就一致了。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應當明確與現有相關物流設施的關系,特別是應當明確與那些已經以政策法規形式確定的相關物流設施的關系,如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 “保稅物流中心”、 “保稅港”等,標準應當與政策法規保持一致。
盡管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中還有不完善的地方,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但該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無疑會推動我國物流園區走上健康、規范、標準的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