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反映現狀 內容有待完善
2007-8-10 10:3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基本反映現狀 內容有待完善
——各方談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征求意見稿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的公示,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記者就該標準的制定是否進行了充分調研,是否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物流園區的現狀?該標準的制定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科學?是否能體現廣大物流園區的利益?該標準還有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等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和企業。浙江傳化物流基地俞建剛部長:
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完善
任何標準的出臺,都不是閉門造車可以造出來的,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也不例外。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正在廣泛征求意見,這種征求意見也可以說是調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各界的積極反饋,該標準應該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我國物流園區的現狀。
一個標準既要能真實地反映現狀,又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這一點無疑是每一位標準制定者所追求的方向。當然,對于一種新的事物,今后究竟會朝哪個方向發展?發展成怎樣的規模?形成怎樣的運營模式?這些都還需要再進一步在實踐中得到證明。
目前,國內很多的企業、研究機構都在探索物流園區的建設與運營,在這一個新事物的探索中,能夠及時出臺這一標準,將這一事物的基本規律總結出來,供大家參考,這對正準備和已經在推進物流園區建設的企業來說,都將從中得益。
該標準是在物流園區探索的初級階段制定的,其最大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其在實施過程中的不斷完善與升級。北京空港物流基地開發中心副總經理卞云鵬:
標準應進一步研究細化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應該是進行了比較充分的調研,其分類基本能覆蓋我國物流園區現狀。
該標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基本是物流園區現狀,各種推薦性指標也沒有對未來預期和地域分類,應該說其前瞻性還體現的不夠。
體現利益不好說。因為從標準中看不出對現有的物流園區有何具體支持。建議制定出標準后應對園區進行分類分級,對那些促進國家或區域經濟有明顯推動的物流園區給予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園區的政策等支持 (僅舉這一個例子,實際上物流園區的發展需要很多的政策支持)。
有待完善的問題就是分類還不夠細致科學,另外就是如上所述,這個標準除了對園區有個大體的分類外,對于規劃國家重點物流園區和給予具體的支持等方面還是空白,所以說這個標準操作性還不是很強。建議對該標準進行進一步研究細化。云南浩宏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振輝:
兼顧中西部地區平衡發展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的制定是在聯合標準化科研部門、高等院校、物流協會、物流企業和物流園區單位共同來制定的國內首部物流園區標準。目前還處在廣泛征求意見過程中,因此能比較真實地反映全國物流園區現狀和要求。
在目前全國還沒有明晰的物流園標準的狀況下,嘗試性地出臺一部由行業廣泛參與的物流園區標準,無論對政府規劃部門、主管部門,還是物流行業、企業的指導都有深遠的意義。對于解決目前許多地方出現的 “規劃不合理,發展不規范”的現狀,有利于引導物流園區規范、有序、合理地健康發展。
該標準的制定,是立足于長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物流園區發展經驗的基礎上來研究的,總體上代表了中國物流園區發展的方向。
中國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物流行業也不例外,在支撐物流業發展的經濟背景、投資來源、人才渠道和政府意識等諸多方面還有比較大的差距。如果用東部地區的標準來規范西部地區的運作,許多軟硬件指標可能就會成為難以逾越的障礙,反而會制約西部地區物流園區的發展。因此本次物流園區標準化的制定應該充分征求西部地區政府、行業、企業的意見,兼顧統一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它真正成為一部指導、規范全國物流園區發展的基礎性國家標準。深圳安必行物流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劉興富:
增加綜合服務型物流園區
《物流園區分類與基本要求》國家標準的制定應該說是做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基本反映了我國物流園區的現狀,但尚不夠充分。比如對物流園區建設中占一定數量的物流設施與交易中心綜合開發的物流園區沒有反映出來,物流園區開發建設中涉及到的綠化率、建筑密度、站臺高度、柱距、層高、地面荷載、電梯配置標準等均沒有。
物流園區從提出概念到建設實踐至今已走過10年曲折之路。10年來,物流園區的開發建設者一直是在實踐中摸索前進,由于缺乏相應的標準或規范作為指導,出現了一些不成功的案例。因此,該標準的制定有利于政府規范物流園區的建設,也可為企業開展物流園區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提供參考依據。因此該標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內容尚需完善和豐富,才能更好地體現出指導實踐的作用,反映其科學性。
物流園區的利益主要是政府利益、園區開發商利益和入園經營企業利益三者的統一。該標準的制定有利于體現廣大物流園區的利益,但在具體內容上體現政府的利益較多,反映物流園區開發商的利益并不多。比如對園區的供水、供電和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可明確由其相應的收費單位負責,而不應簡單地表述為 “物流園區應提供滿足入駐企業需要的電力設施、供水設施等”,這樣容易產生具有一定社會公共功能的物流園區的一切設施都應由園區開發商來建設和維護。
有待完善的地方表現在:需進一步豐富有利于物流園區開發商對園區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的相關內容,比如站臺高度、柱距、層高、地面荷載、電梯配置標準等;物流園區的類型對綜合服務型物流園區的界定不夠全面和準確。建議增加以物流設施為主、配套專業市場的物流園區為綜合服務型物流園區。建議增加物流園區內物流設施和其他設施的綠化率和建筑密度的參考性指標,避免目前物流園區規劃審批中忽視物流園區的生產性特征,而按普通建設項目審批規劃,導致綠化率過大、建筑密度過小的現象。
對物流園區規劃的推薦性指標應進一步完善。比如投資強度一項。由于不同地區物流用地價格差異很大,從每畝5萬元到50萬元不等,而相同的倉庫和物流設備的價格差異卻不大,因此,計算投資強度的固定資產總投資應不含地價款,投資強度的“標準化水平”可能會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