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準時遞送一份價值500萬元的合同到外地,我特意花大價錢叫了一家快遞公司,對方保證能夠準時送到。不料,這份快遞竟然遲到3小時,合同不得不推遲一天履行。”
昨天,讀者鮑小姐致電晨報熱線,反映快遞公司不按時送達合同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鮑小姐是本市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員工,前天下午,公司董事會簽署了一份價值500萬元的合同。為了把合同在昨天中午12點以前遞送到重慶分公司,鮑小姐找到快遞公司詢問能否準時送達。在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她支付了240元的快遞費。雙方在運送單據上約定,快遞到達后,鮑小姐的重慶同事到機場自行提取。
昨天,鮑小姐的重慶同事早早來到機場,不料一直等到12點40分仍未取到快遞,于是打電話給鮑小姐。她立刻聯系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又多次撥打電話催促,對方表示“沒有辦法,只能耐心等候”。下午2點40分左右,這份快遞送到時,已經超過約定時間近3個小時。“這份合同必須在13點以前送到銀行辦理業務,被快遞公司這樣一耽擱,只能推遲到第二天辦理。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鮑小姐告訴記者,她事后向快遞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被對方拒絕。
記者隨后聯系了東方通用航空公司上海售票處貨運快遞部,工作人員表示,因機場分貨導致的快遞延時,這與公司無關,加上鮑小姐的同事已經簽收快遞,因此無法給予鮑小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