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的公告稱,認定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并由此對中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損害。
根據終裁決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時,應依據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15%-40.83%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電解電容器紙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并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案于2006年4月18日立案,經過初步調查,商務部于2006年10月16日發布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認定存在傾銷并對中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