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是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根據《規則》,從事國際航運業務的航運公司應直接向交通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船舶保安計劃》審查申請,從事國際航行的中國籍船舶應向交通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而非《船舶保安規則》規定的向船級社等交通部海事局認可的保安組織申請。此外,《規則》規定公司保安員、船舶保安員應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保安演習,而《船舶保安規則》中保安演習僅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頒布了《船舶保安規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實施。據悉,截至目前,中國籍船舶無一因船舶保安認證方面的缺陷在國外被滯留,充分體現了中國作為國際海事組織A類理事國和一個負責任海洋大國的履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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