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發現《細則》的草案中特別增加了“第五章 責任保險”對企業投保責任險事宜加以規定,并限定最低保額。此類規定在2004年修訂后的原有規定中則沒有涉及。《細則》是1998年開始實施的,曾于2004年修訂過一次。
按照規定,凡新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30天內就應辦理投保手續,具法人資格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最低限額為100萬元,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獨立經營人身份簽發提單的,也應投保最低限額為100萬元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且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保險金額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而且,凡是《細則》實施前已設立的企業,在《細則》實施后90天內必須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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