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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檢驗和預先檢驗有哪些不同?

2007-2-14 16:1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出口商品的出口檢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外貿經營單位已對外成交簽訂對外貿易銷售合同,憑信用證結算貨款的,已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明確了裝運條件和檢驗依據。

  (2)出口貨物已備齊,除散裝貨、裸裝貨外,已成箱成件包裝完畢,外包裝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信用證規定的中性包裝外,已刷好出口嘜頭標記。

  (4)整批商品堆碼整齊,便于檢驗人員查看包裝和標記,進行抽樣和現場檢驗。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到貨物堆存地點,按照標準、合同、信用證的規定要求,執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評定合格后,發給證書、放行單(或在出口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外貿經營單位即可辦理報關出運。

  出口預驗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方便對外貿易,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某些經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預先檢驗,簡稱出口預驗。預驗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對外成交,或雖已成交、已簽訂了出口貿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證,不能確定裝運數量、運輸工具,要暫緩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申請人要求預先進行的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出口預驗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檢驗,末成交的只能按標準檢驗,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證或合同,所以經檢驗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評定為合格。同時,因裝運條件尚未明確,故不能發給證書和放行單,只能發給預驗合格的證單。

  出口預驗初評所發的合格預驗合格證單,有兩種:①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供出口時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換證用;②預驗結果單,供出口時向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換證用。如須轉運其他口岸出口時,要申請換發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

  經預驗初評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口時,外貿經營單位,應持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或預驗結果單)連同合同、信用證副本向出口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驗,申請出口換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審核檢驗依據,并按照規定執行查驗或口岸查驗,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換發出口證書、辦理放行手續,才可報關輸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的產地檢驗,大部分是預驗性質,按同樣情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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