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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的實務探討

2007-11-26 15:3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按照現行定義,超限超載運輸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裝載貨物超過路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對其危害通常達成的共識在于: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易誘發安全事故;給公路、橋梁造成嚴重損害;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國家規費大量流失;造成汽車業的畸形發展等等。超限超載運輸不僅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危害,而且影響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突出問題。政府對此問題也高度重視,不斷的開展聲勢浩大的專項治理行動,但均難以鞏固取得的成果。因此,能否換一個角度審視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也許對問題的解決會有所幫助。 
一、超限超載運輸的根源及社會表現 
超限超載運輸已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也是考驗政府執政能力的一個縮影,在難以形成治理的長效機制的情況下,有必要對其的成因及社會表現作另一角度的審視。 
(一)治不好的根源 
超限超載屢禁不止的問題究其根本,在于中央與地方利益,部門與部門之間利益,地方政府中上級與下級之間的利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的協調與分配上,以及在治理與被治理過程中業已形成的潛在的無數個大大小小的利益群體上。受筆者水平限制,論述上述問題已超過了本文探討的范圍,而且,上述問題并非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只有站在發展的角度,才能對解決超限超載的頑疾充滿信心,因此,本文只就目前存在的問題作一些理論上的探討。 
(二)超限超載運輸創造的“黑色生產率” 
僅從投入與產出比來看,超限超載運輸無疑是提高了生產率,單位投入與產出比實現了最大化。超限超載運輸嚴重的地區甚至對物價水平、勞動就業、社會穩定、企業競爭力都產生了重要影響。我們在享受著超限超載運輸帶來的種種潛在的利益時,對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駕駛員的血汗,車主的風險卻缺少一個理性的認識。 
(三)層層重壓下貨運行業反而保持相對穩定 
個體參與市場競爭的三要素:勞動力、資金、市場(準入)貨物運輸行業全部具備。在充分市場化運作的條件下,貨運行業顯現出超常的忍耐力。在運輸過程中,時常面對的辦理各種證照、公路三亂、油價上漲等等不利因素,貨運行業卻能將其一一消化,根本原因就在于,純市場化操作的產權在我,風險收益亦在我的思想得到了貫徹,相比出租車等行業還需要國家給予補助,動輒行業發生不穩定因素等,貨運行業卻在層層重壓下反而保持了相對穩定。因此,貨運行業用超限超載運輸作為根本手段就不難理解了。 
綜上所述,超限超載運輸在給社會造成巨大危害的同時,就如煙草之于社會一般,全社會又不得不在其基礎上享受著其帶來的其它利益。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不斷被其社會效果放大,形成了一個又一個怪圈。因此,在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及運行機制尚未出現大的變化的情況下,對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亦不可能取得全面效果。只有正視現實,尋求一個能將其危害控制在社會能夠承擔的范圍內的辦法,才是現階段治理的最優選擇。 
二、治理超限超載值得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治標還是治本的問題 
“治標先治本,標本兼治”歷來是解決問題的準則之一。超限超載問題起源于我國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高發于道路條件有所改善,運輸市場形成惡性競爭階段。因此,在上述宏觀背景還處于急劇變化的狀況下,想要一蹴而就,急于治本,反而欲速則不達。從此角度看,超限超載的治理原則一是要樹立打持久戰的思想;二是根據不同的時段采取不同的治理重點;即現階段治理超限超載的“標”遠比“本”更重要。當前,治理超限超載的“標”的重點就在于上述提到的如何避免愈演愈烈的誘發安全事故及對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的損壞上。 
(二)專門機構的問題 
1、專門機構、集中整治。 
從國務院屢次下文到八部委聯合治超就可以看出,如此眾多的部門解決某一個社會問題是行政部門治理模式的特色之一;好處是牽一發動全身,突出社會性治理可以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多部門聯動共同治理;缺點是責任主體不明確,都有責任,都沒有責任。理論上最理想的治理機構是國家成立運輸部,統一行使目前治超的所有職能,實現經費集中、人員集中、 責任集中,政策連貫配套性強等有利態勢。在不可能達到上述理想狀態時,也應將治理機構集中在現有路政部門,同時,采取部門交叉授權執法、派駐常駐人員等辦法,完成實質意義上的專門機構、集中整治。 
2、防止治理機構成為新的利益主體。 
機構一旦成立,如果按照現有的行政治理架構,那么,再次進入人員、經費不足;缺乏行政強制性、執法環境差、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部門聯動機制;亂收費、亂罰款等等治理怪圈就不足為奇。問題的解決依賴于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等現代意義上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誠然,上述進程并非一朝一夕完成,但是,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對于上述提到的專門部門,則應該實行新的定位及接受監督。核心是真正做到每一個細節的透明,亦即大到行業政策的出臺,小到一個管理人員的進入,實現由點代面的突破,從而保證超限超載的治理能夠取得實效。具體在對現有超限超載治理部門進行整合后,定位轉變為公路運輸安全、公路順暢通行的實際維護者,而不是為治理而治理;運行機制實行全面公開,從細節入手,保證所有運作流程、資金使用等等走向規范化軌道,從而防止治理機構成為新的利益主體。 
(三)治理模式的問題 
當前行政治理的常見模式已形成以下規律:問題愈演愈烈—各級領導及部門高度重視—開展聲勢浩大的專項整治活動—收到一定成果—大力宣傳—松懈。這種運動式的治理模式雖能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取得成效,但是,所耗費的人力物力也是巨大的。行政成本高昂,最直接的后果是擠占了長期開展工作的經費,造成后續工作動力不足,加之我國現階段行政體制存在的不完善的因素,反而放大了被治理問題的破壞性。因此,在遵循上述治理原則的情況下,徐圖緩進,著重在社會綜合治理上下功夫,由“標”至“本”集小勝為大勝,才是治理模式的首選方式。 
(四)政策配套性與連貫性的問題 
破解超限超載形成潛在利益群體的突破口在于燃油稅的施行。按照預期,國家征收燃油稅,實行所有公路運輸費用的整合勢在必行。因此,當前對超限超載的所有治理模式的探索,均應將重點放在燃油稅實施后怎樣應對的研究上。本文無意于探討現行稅制、部門條塊分割等等宏觀層面的理論,但是,不能否認現行政策的制定出臺,缺乏必要的利益博弈甚至交換的平臺,是造成超限超載治理政策配套性與連貫性的問題的主要原因。因此,超限超載的治理政策的研究出臺更需謹慎,必須要將上述提到的種種潛在利益群體考慮進去。用配套政策去引導超限超載源頭的改善;用治標的辦法緩解愈演愈烈的超限超載問題;用積極應對的心態去大膽探索,逐步達到治本的效果。 
(五)行政資源能否進行整合從而實現創新的問題 
1、實行整合的社會性因素。 
針對超限超載運輸存在的對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嚴重破壞的問題,能否實現多個部門行政資源的整合,是體現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創新的一個途徑。現行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路政部門規模龐大,受條塊分割的影響,不同的公路存在著不同的管理及行政執法部門;受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以及部門利益的誘導,超限超載運輸治理部門及公路養護部門很容易成為新的利益主體。社會輿論曾經對收取的巨額公路養護經費的流向產生過疑問,將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此種壓力只會愈來愈大。按照現行普遍存在的操作模式,政策規定只能有20%的經費用于養護管理機構經費的開支,實際可能不止。人員、機構猶如黑洞一般不斷吞噬著有限的公共事業經費,不遠的將來,特別是在燃油稅實施后,形勢必將逼迫上述機構采取應對的辦法,否則,在重新調整過的利益格局面前,很有可能出現地方公路養護及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經費肥瘦不均的情況,影響對具體問題的解決。 
2、整合設想。 
將上述提到的路政及公路養護部門合并,成立新的機構。即公路路產路權在政府的授權下,可以交由新機構進行管理維護,因為路產路權及養護責任在新機構,則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的責任自然歸并到新機構,同時負責安全監管。新機構在進行公路養護時,主要職責是作為政府采購社會公共服務的主體,及培育市場養護主體的行政機構,運作時采取公共服務社會購買制的辦法,具體公路養護全部向社會公開招標進行,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公共事業職能與具體企業運作的徹底分開。新機構在進行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時,以公路路產路權的所有者身份進行,從機制上而不是從利益尋租的角度保證新機構治理超限超載運輸有長期的動力支持。 
3、對潛規則的制約是整合資源收到的最大好處。 
整合后最大的好處還在于,將現有形成的一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潛規則公開化。例如(媒體曾經有過類似報道)在一些超限超載運輸的重災區,考慮到社會矛盾等因素,實際上相關部門在處理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時,均采取繳納一定數額的罰款即可通過的慣例(條件好的地方,罰款可以按比例返還給相應部門),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也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缺少法律支持、公開透明以及必要的監督下,此等慣例最終發展成為行業潛規則,結果是大多數人不得不服從潛規則,但又非常痛恨,易激化社會矛盾,也容易導致腐敗。上述現象在管理資源得到整合后,可以將其納入正常的軌道,將罰款變為收取標準統一的公路補償費用,并直接轉化為公路養護經費,從而減少社會矛盾,也容易得到運輸戶的理解與認同。 
三、對超限超載進行治標的理論設想及可操作性論證 
對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理論界也做出過許多有益的探討,但是,如果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許多理論的提出在實踐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對超限超載運輸等社會經濟實務問題的解決,在理論取得突破后,應對其進行可操作性的論證,以便能更快的將理論研究成果體現在現實問題的解決上。 
(一)治標的理論設想的共通原則 
1、實行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備案公示制。即需要適度的進行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需要事前進行登記備案,以及被檢查出有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時,均由當地政府統一設立網站,由治理部門在網上公示,并便于相關部門查詢。 
2、公開透明原則在具體治理的部門的運作流程中得到最充分的體現。 
(二)理論設想 
1、改善道路條件被動適應超限超載運輸。 
設想內容:新建道路要求普遍設置重車專用道,實行計重收費;對有條件的廢棄公路、老路等公路實施改造,以適應重車通過為目的,但可以降低道路等級。 
可操作性論證:在資金保證的情況下,上述措施的實行是能夠得到實現的。 
2、實行有超限超載運輸上限的計重收費制。 
設想內容:將已實行的計重收費制推行,所有收費公路實行計重收費,但要注意費率,以免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設定超限超載運輸上限,保證安全及路面不被損壞。 
可操作性論證:已實行的計重收費制取得了很多經驗,已經具備強制推行的客觀條件。 
3、強化技術標準,被動解決超限超載運輸安全隱患。 
設想內容:承認現狀,面對現實,在無法回避普遍性的超限超載問題時,從強化重車安全措施,對超限超載車輛是否在安全最大臨界值以內做出技術性的探索乃至制定出標準,強制執行。 
可操作性論證:對重車設置最高限速;設定超限超載運輸的最大安全技術值;以上設想技術上容易實現,但主要問題集中在對汽車廠家的要求上。現實中,可以采取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備案制,即有超限超載運輸需求的車輛需進行備案,并按照上述設想制定出的技術標準進行安全評估,通過后,即可進行適度的超限超載運輸。 
4、實行道路通行安全評估制。 
設想內容:對現有不具備條件改為重車專用道的公路做出安全評估,適應重車通行,不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道路可以允許重車通行,但必須向路政部門繳納公路補賠償費;對不能適應重車通過且安全沒有保障的道路嚴禁重車通過。 
可操作性論證:每一地區均有部分路段成為典型的重車通過路段,與其防不勝防,不如在道路通行條件上做出評估。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一進行,這樣可以收縮戰線,做到實時監控。 
5、政策引導車輛不進行超限超載運輸。 
設想內容:對沒有超載記錄的車輛實行稅費等費用的減免,鼓勵不超載。 
可操作性論證:該條設想操作難度較大。現行車輛通行時,駕駛員需要攜帶的證照初步估算不低于10多種。在未實行燃油稅之前,運輸車輛的費用種類也是較多的。在現行體制仍然運作,燃油稅暫不能實行的情況下,由政府統一協調規定,年度沒有超限超載運輸記錄的車輛,均可在需要辦證交費的部門(包括稅費)得到減免。該設想依賴于公開透明原則在具體治理的部門的運作流程上得到充分的體現。 
6、實行公路運輸費用最低保護價制度及責任連帶制度。 
設想內容:要求需方遵守最低保護價,否則,在承運方因低價超限超載引發交通事故時,需方需承擔連帶責任。 
可操作性論證:該條設想操作性較差,但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來說,其向社會的宣示意義大于實質意義,僅作為政府關心弱勢群體的一種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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