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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亞五國外貿政策

2007-11-14 12:2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土庫曼斯坦 
  對外資的優惠政策有:在8個自由經濟區內成立外資或合資企業,企業進口設備及相關產品的關稅和增值稅為零;當外資法人(企業)的投資額占注冊資本30%以上時,有權根據授權機構所頒發的證書,不需要許可證出口相當于外資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數量的自產產品(工程、服務);在繳納土法律規定的稅費后,外資法人(企業)可自行支配其出口自產產品所得的外匯收入等。
  塔吉克斯坦
  外國企業除可以多領域投資外,有權決定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和銷售,也可以決定其原材料的來源和使用等。從事原材料生產的外資企業(不包括農業及自然資源采掘業),如果外資份額占到30%以上,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外資額達10萬~50萬美元的企業可免繳2年所得稅; 50萬~200萬美元的可免繳3年所得稅;200萬~500萬美元的可免繳4年所得稅;500萬美元以上的免繳5年所得稅。 
  自由貿易區內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企業可享受稅率比塔境內的通行稅率低 50% 以上的優惠;享受較低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資源租用費或使用費; 享受特別的關稅待遇,較低的進出口關稅和簡便的出入境簽證手續。
  哈薩克斯坦
  在哈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哈政府主要通過調節進口關稅管理對外貿易。進口商品稅率平均水平為12%,除武器、彈藥、毒品、藥品、廢有色金屬等個別商品(出口9個,進口11個)外,其他商品進出口均不需配額和許可證。主要機電產品的現行進口稅率為5%~20%不等。如核反應堆、鍋爐、設備及機械裝置為零稅率,農業機械為5%,電視接收裝置為10%(同時加從量稅)。
  從2007年7月1日起,哈外匯管理制度將執行歐洲國家標準,取消外匯業務許可制度,實行通報制度。
  烏茲別克斯坦
  免征進口關稅商品:輸出國、原產國同烏建立了自由貿易制度,烏政府簽署的或政府擔保的政府間條約、政府間協定項下的供貨;經政府批準, 由國家財政部撥款進口的商品;在烏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外國法人生產所需的商品;展品、宣傳品; 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現行進口關稅表適用對象為同烏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生產的商品;同烏沒有相互最惠國待遇的進口關稅翻倍。今年起,取消在烏的外交機構、代表處和個人享有的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今、明兩年內,烏建材工業股份公司所屬企業進口的設備和相關總統令建設項目中需要使用、且烏不生產的建材,免除海關關稅。2005~2009年總統令附件中向建材企業提供的非傳統類建材免繳增值稅。
  吉爾吉斯斯坦
  取消了國家對外貿的壟斷,全面放開外貿制度,所有法人(不分所有制形式)、自然人均有權從事國內貿易和進出口貿易,無須進行專門的資格注冊。 
  1994年后,吉逐步取消了出口關稅,減少貿易壁壘,對進口商品實行10%的統一進口關稅。1998年吉爾吉斯成為獨聯體第一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對貿易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使其經濟更加開放。目前總體關稅水平保持在5%左右,零關稅的進口商品占到商品稅號的半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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