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投訴無效的政府采購案例
2007-10-28 0:3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隨著《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第20號令)的深入貫徹落實,廣大供應商的維權意識越來越濃,投訴案件也越來越多,但據不完全統計,真正有效的投訴甚少。為此,本文試圖通過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關各方對投訴事項的高度重視。
一、案例
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受該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批教學儀器設備。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規定程序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媒體上發布了采購信息,廣泛邀請供應商參加。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許經營,采購文件也未對供應商資格提出特殊限制條件,除規定供應商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條件外,僅要求,供應商提供所供儀器設備是正品的證明,并保證售后服務即可。然后政府采購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組成談判小組,并按規定程序,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談判等程序。外市的一家公司M從4家供應商中勝出,成為第一候選人。7天后,政府采購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確認結果時,收到本市一家供應商H的內裝有書面投訴書的掛號信。其主要內容:供應商H是成交貨物生產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權書是假的,現M公司正在外地聯系貨源,要求政府采購中心查處造假者,且查處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結果。政府采購中心收到掛號信后不到2小時,H公司的代表也來到政府采購中心,又當面提出了上述要求。與此同時,該市財政局黨委、紀檢組,市紀委、監察局等部門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訴書,內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購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嚴重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市財政局黨委、紀檢組,市紀委、監察局等部門立即調查處理,并要求查處之前不準政府采購中心公布成交結果。后來,政府采購中心沒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進行了解釋,仍按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了成交結果,市財政局黨委、紀檢組也沒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認真學習《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正確對待本次采購。由此可見,H公司的投訴沒有得到政府采購中心等的受理,是一次無效投訴。
二、分析
從上述案例所反映的事實不難看出,H公司之所以投訴無效,其原因主要是:
1、投遞主體不恰當。就是投訴書的遞送主體不正確。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投訴書的遞送主體應當是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這就是說,投遞的主體只應當是一個,那就是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而H公司則是將投訴書遞送給該市的政府采購中心,以及該市的財政局黨委、紀檢組,市紀委、監察局等部門。顯然,H公司違反了上述《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僅使投遞主體不正確,還使投遞主體由一個變成了多個,因而,得到了不予受理的下場。
2、投訴事實不確切。H公司投訴書中所反映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相符合。首先,政府采購中心沒有“暗箱操作”,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規定程序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媒體上發布了采購信息,并廣泛邀請供應商參加投標。其次,M公司沒有說自已是成交貨物生產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也沒有提供什么成交貨物生產商的授權書,只是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所供儀器設備是正品的證明資料,因此H公司在投訴書中所說的M公司制造假授權書的事實根本不成立;再次,政府采購中心所履行的采購程序合法合規。政府采購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組成談判小組,并按規定程序,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履行了談判等程序,M公司是從4家供應商中評出的,而不是人為指定的。之所以H公司在投訴書中所反映的事實不確切,是因為該公司錯誤地理解了供應商的“資信條件”,把生產商所規定的代理商不得跨地區銷售的企業規定,誤認為是供應商的“資信條件”,因而就以為M公司不合符資格,不能中標,以致于產生M公司制造假授權書,政府采購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等一些不合符事實的說法。
3、投訴程序不合規。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供應商的正確投訴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只有在被質疑人未按時作出答復,或對其作出的答復不滿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另外,供應商也只有對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決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例中H公司既沒有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不存在被質疑人未按時作出答復,而是完全跨過了質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訴,顯然,投訴程序不合規。
三、啟示
通過本案例,有關各方應從中吸取下列教訓:
1、對H公司來說,今后一定要切實重視和加強對《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已的權力、義務,投訴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決不能對政府采購的規定還是一知半解,以致于再發生上述現象。現實中,象H公司那樣把企業之間的銷售代理行為誤解成是確定供應商資格主要條件的供應商還不少。他們至今還不知道,這種理解與《政府采購法》第五條所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是相違背的。由此可見,他們也必須認真吸取H公司的教訓,切實重視和加強對《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否則,在不久的將來,也會發生類似H公司的無效投訴。
2、對廣大供應商來說,不能象H公司那樣中不到標就投訴。投訴前一定要認真研究,確定是不是應該投訴。這也是實際工作中被不少供應商所忽視的。因為,現實中一些供應商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生矛盾,不能中標、成交。其責任既可能出自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能出自供應商本身。本案例的事實就告訴我們,明明是H公司的經辦人自已素質不高,未認真制作投標書,以致于失標,卻說政府采購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明明是H公司經辦人自已不懂裝懂,似是而非,卻說M公司制造假授權書,不合符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可以想象,如果供應商們都象H公司這樣提出投訴,不敗訴才怪呢,所以,投訴前一定要坐下來,進行集體研究,認真把關,看經辦人所說的事實和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真正有必要投訴。倘若不是這樣,一味地盲目投訴,就會敗訴;另一方面,一定要依法投訴。也就是當供應商具備下列兩個方面七種情形時,才能提出投訴,否則投訴無效。第一方面的三種情形是指:①是因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供應商自已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提出的質疑,若不是這樣,其質疑和投訴都是無法律效力的;②這種質疑是書面的而不是口頭的;③這種質疑是在供應商知道或者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的,如超過七日亦無效。第二方面是指符合上述三種情形后,還必須具備下列四種情形:①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使供應商不滿意;②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或根本未作出答復;③供應商應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投訴,也就是不能超出十五個工作日提出投訴,否則投訴也無效;④必須是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若不是這樣,其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監督部門就會不受理,退回投訴書。如本案例中的該市紀委、監察局等部門就沒有受理H公司的投訴。
3、加大法規宣傳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購工作秩序,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主題。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廣大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了解還不是很充分,從各地收到的不少投訴看,也大多是出于誤解,因此,時時刻刻、深入持久地加強政府采購法規宣傳十分必要。這就要求我們要運用多種形式、多種途徑搞好政府采購法規的宣傳。①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讓全社會更好地了解、支持政府采購工作。我們既要適時宣傳。如利用每年7月1 日、8月11日分別紀念《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發表的日期,大力宣傳上述法律、法規;又要定期在電視臺、電臺、本地區報刊上開辟專題、專欄節目,廣泛宣傳政府采購法規、使廣大供應商真正了解如何參加投標,如何正確維護自已的正當權益,如何掌握投訴的技巧。例如本案例中的H公司對本次采購有看法,可以先向政府采購中心進行最簡便的詢問,如果不滿意再提出質疑,仍不滿意再投訴,這樣,就不會發生本次投訴無效的事件;②舉辦供應商培訓班,不斷提高供應商及其經辦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 使他們真正懂得不能亂投訴,否則,就會敗訴,如果一年中有這樣的三次敗訴,就會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宣布為惡意投訴人,那樣名譽損失就會更大。如果很難確定是否有必要投訴,可以請法律專家幫助評估確定,也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專業人員咨詢,請他們幫助決定,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不盲目投訴、不亂投訴。 ③加大政務公開力度,不斷提高工作透明度,使得每一個參與政府采購的采購人和供應商都能熟知政府采購工作的運作程序和各項具體要求,自覺地遵守法規,依法辦事,從而有效地降低投訴率。
4、對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等來說,要進一步規范行為,努力為供應商維護自身權益服務。盡管本案例中的政府采購中心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沒有錯,但有一點可以說明,如果該市政府采購中心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都能加強針對性的宣傳,各項工作也都到位,就不至于發生H公司投訴的事件,因此,政府采購工作機構要進一步規范行為,努力為供應商維護自身權益服務。就政府采購中心等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來說,一要寓宣傳與日常政府采購活動之中。如利用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召開招標答疑會、開標會等機會,詳細告知供應商的權力與義務,維權途徑、時效等,使他們既能維護自身權益,又能避免多投訴、亂投訴;二要推行先進的采購方式。因為先進的采購方式可以使廣大供應商更感到公正,心服口服、沒有意見,從而免除投訴的發生。目前要大力推行“協議供貨”、“電子采購”這些先進的政府采購方式;三要科學嚴謹,細致規范地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無論是采購文件的制作,評審方法的確定、采購信息的發布,還是評審過程的組織、采購結果的公告,都要精心組織、規范操作,主觀上不能有“傾向”,客觀上不能有“漏洞”,以有效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避免誤解、避免質疑和投訴。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來說,除了加強政府采購法規宣傳、加強對合符規定的投訴,進行及時受理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統一管理、集中監督。就是加快政府采購有形市場建設,設立政府采購招標大廳,讓所有承擔政府集中采購業務的中介招標機構以及集中采購機構進駐大廳聯合辦公,統一組織政府采購的信息發布、專家評審和招標、評標、議標等活動,為“采購人”提供“一站式”服務,為供應商和代理機構創造透明高效、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邀請紀檢監察、公證、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的同志到大廳聯合辦公,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統一管理、集中監督。由此可以想象,政府采購活動可以更加公開、公平、公正。供應商們也會感到更加滿意,那還有誰投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