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農產品殘留監控組織實施和運行狀況分析
2007-10-11 16: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摘要:本文選擇對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殘留監控體系進行介紹,從其殘留監控的管理機構和法律基礎方面分析了國外殘留監控組織實施的狀況。通過分析監控計劃的制定、實施及其結果公布與處理過程,闡明了國外殘留監控的運行狀況。最后總結概括了國外殘留監控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 隨著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卻日益突出,尤其是農、畜產品的農藥和獸藥殘留超標問題相當嚴重,不僅直接對人體產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細菌耐藥性增強,還可以通過環境和食物鏈的作用間接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為此,國外發達國家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殘留監控計劃和管理措施,如歐美等發達國家于20世紀70年代就開展了對食品藥物殘留的監測工作,把制定藥物殘留限量標準作為控制藥物殘留的重要內容和防止藥物殘留超標產品進口的主要措施,現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監控體系,包括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檢測機構體系、技術隊伍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最近幾年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對農產品中藥物殘留的要求日趨嚴格,在殘留監控的管理和技術方面代表著世界的發展方向。因此,研究其殘留監控對完善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有很好的啟發和指導作用。
一、國外殘留監控組織實施狀況
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的農產品殘留監控行動均是政府主導的行為。由政府部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通過法律的手段賦予其相應的職能,負責組織實施殘留監控計劃。
(一)管理機構
1.美國
美國的獸藥殘留管理機構主要由農業部(US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國家環境保護局(EPA)共同組成。農業部主要負責肉類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權監督、執行聯邦食用動物產品的安全法規。農業部下屬的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負責制定并執行國家年度殘留監測計劃(NRP)。食品和藥物管理局主要負責除肉類和家禽產品以外的美國國內和進口的食品中農藥殘留監測計劃,并制定畜產品中的獸藥殘留最高限量標準和相關法規。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農藥、環境污染物的殘留限量標準和有關法規。
2.歐盟
歐盟委員會下設的健康和消費者保護總司(DGXXIV)是歐盟的農、獸藥和化學污染物殘留主管部門。1997年4月1日,又成立了歐盟獸醫與食品辦公室(FVO)專門負責農、獸藥和化學污染物殘留監控行動。FVO下設3個專業部,分別為哺乳動物性食品部,鳥類動物性食品和植物衛生部,魚和非動物性食品部。該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殘留監測計劃,并與各成員國內相應機構聯系,督促其制定本國殘留監測計劃和協作殘留監測計劃,公布殘留監測結果。與殘留監控計劃相關的最大殘留限量(MRL)由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局通過風險評估的方式組織制定并通過歐盟委員會指令的形式發布實施。
3.澳大利亞
農業部產品誠信與動植物健康局的國家殘留監測處負責國家殘留監測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該處由7個部門組成,有5個業務部門,分別負責總體運行、動物產品、植物產品、魚水產品和蜂蜜,以及檢測實驗室評估等工作,一個部門負責法律協調、征稅,一個部門負責定期公布結果。進口產品的抽樣和不合格樣品處理由農業部檢驗檢疫局執行。國內產品和進入市場產品由地方政府的相應機構承擔,檢測工作主要由1O個合同實驗室承擔。與殘留監控計劃相關的最大殘留限量由農藥獸藥管理局定期制定,并通過澳新食品標準局(FSANZ)作為標準公布。
4.日本
厚生勞動省藥物和食品安全署負責制定進口產品的殘留監測計劃,并由全國32個檢疫站負責實施,包括抽樣和檢測。國內產品則由地方政府相應部門承擔。檢測由合同實驗室承擔。與殘留監控計劃相關的最大殘留限量由農林水產省提供功效、毒性、殘留特性等數據。由食品安全委員會執行風險評估。由厚生勞動省制定發布,或由環境發展省制定預扣限額值(RWL)。
(二)法律基礎
殘留監控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很多行政手段和強制性措施。這些強制性的約束需要有法律保障,才能使殘留監控有堅實的依據。
1.美國
美國在1996年國會通過了食品安全保護法(FQPA),并修改了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FDCA)和聯邦農藥、殺真菌劑和鼠藥法令(FIFRA)對農藥的管理。其中規定授權EPA負責農藥使用的登記注冊和認可。EPA對于認可的農藥建立食品中法律允許的最大殘留限量,許可EPA考慮農藥使用的風險和利益。FDA和USDA共同負責實施農藥殘留允許量、監控食品中的農藥水平。規定FDA負責水果、蔬菜和海產品中農藥殘留的監控。USDA負責肉、奶、禽、蛋和水產品農藥殘留的監控。
2.歐盟
歐盟對動植物源性農產品殘留監控計劃分別以歐盟指令形式發布。歐盟理事會指令76/895/EEC確定了43種農藥活性物質在部分水果和蔬菜上的MRL標準。隨后又發布了谷物及谷物加工品、動物性產品和植物性產品等有關農藥MRL標準的理事會指令。截至目前,歐盟理事會96/23/EC指令是歐盟進行全面獸藥殘留監控的一個法規。該指令對活動物體內和動物產品中要監控的物質進行了分類,并規定了各種動物性產品必須監控殘留的物質,規定了包括抽樣和檢測的操作程序,抽樣的頻率和水平,以及發現違規后的追蹤調查和處理措施。
3.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管理國家殘留監控的主要法律是《國家殘留監測管理法1992)、《國家殘留監控(國稅)征收法1998》和《國家殘留監控(進口稅)征收法1998》。1994年對國家殘留監控管理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飼料和纖維產品的內容。
4.日本
日本管理農產品殘留監控的主要法律為《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將風險分析的方法引入食品安全監管中。把食品健康評價影響作為制定有關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的基本方針。為加強殘留監控方面的管理,《食品衛生法》規定2006年正式實施對食品中殘留農藥、獸藥及相關化學物質實施“肯定清單”(即列出獲準物質的目錄),并實施檢測機構(包括私營檢測機構)注冊制度,強化了檢驗檢測系統。由厚生勞動省對外公布進口食品的監測和指導指南及有關工作計劃,地方政府則公布食品衛生檢查和指導的實施方案。
二、國外殘留監控運行狀況
為了保障殘留監控結果公正、可靠,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增強農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信譽度。國外殘留監控運行主要包括制定監控計劃、抽樣、檢測、結果發布和處理等5方面。
(一)計劃制定
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自1967年起。每年針對肉、家禽和蛋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制定《國家殘留計劃》(NRP),該計劃又分為《國內監控計劃》、《特別計劃》和《進口殘留監控計劃》3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自1987年起,每年制定除肉、禽、蛋以外的其他產品中農藥殘留《殘留監測》(RM)。
歐盟針對不同的監測對象制定不同的年度監控計劃。各成員國根據相應的歐盟指令要求制定本國的《××年度殘留監控計劃》,報歐盟審批后在本國實施。一般歐盟不制定具體的年度殘留監測計劃,但對于一些跨區域問題。歐盟制定具體的《協同殘留監控計劃》。
日本和澳大利亞的殘留監控都源于一部法律要求,只有一個年度殘留監控計劃。澳大利亞為《××年國家殘留監控計劃》,日本為《××年進口食品例行監測和指導計劃》。
(二)抽樣實施
美國FDA對單個批次的國內生產和進口的食品進行抽樣。國內樣品盡可能在接近生產點的市場銷售系統中進行采樣。進口樣品在進入美國商業系統的地點采樣。
歐盟殘留監控的抽樣單位五花八門。即使是同一個國家同一個監測對象。不同的產品間抽樣者也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抽樣單位是殘留監控管理機構或其授權機構,而不是檢測實驗室。
澳大利亞由NRS或者被授權的政府官員進行樣品的收集。用于殘留監測的肉類產品的樣品被送到NRS的樣品集結點,重新排序后,送到適當的實驗室去檢測。
日本的抽樣者是厚生勞動省的公眾健康中心的食品衛生檢查員、檢疫站的食品衛生檢查員,農林水產省的地區農業管理辦公室、標簽與消費者服務中心等官員,其主要職責是檢查、核驗。
(三)檢測工作
美國獸藥殘留檢測由各州具備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大部分日常檢驗工作由指定的州一級實驗室完成。FSIS下設的3個中心實驗室承擔美國聯邦的殘留確認,其黃皮書《化學殘留物分析方法》是檢測、定量分析和確證動物性產品是否存在殘留的方法依據。FDA監控計劃使用的分析方法大多數為農藥分析手冊和實驗室情報公告中的方法,也有少數方法是AOAC或其他來源的方法。
歐盟獸藥殘留檢測機構分為歐盟基準實驗室、國家基準實驗室和常規檢測實驗室,分別承擔不同的檢測工作和任務。歐盟對具體的檢測方法不作唯一性要求,而是在歐盟理事會指令96/23/EC中規定各成員國應保證抽取的官方樣品要用符合要求的方法來分析。
澳大利亞NRS采取考核、評估和簽約的方式選擇適宜的實驗室承擔國家殘留監測。任何私人、州立和聯邦實驗室均可參加NRS能力測試并投標。國外實驗室也可應邀參加,但其場所和環境需先認可。在殘留監控行動中,對國家殘留監測的殘留檢測不限定任何特定方法,它們遵從質量控制步驟要求可選擇任何適于化合物和農產品的方法,只要實驗室具有設備、工具和專門技術即可。
日本中央政府負責口岸的進口食品檢測,地方政府負責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以及本國產品的檢測。厚生勞動省在遍布日本的進口岸和飛機場建立的31個檢疫站,安排了289名食品衛生檢驗員。此外,厚生勞動省指定了大約40個實驗室,代其行使監督檢驗職能。在對進口產品的檢驗方面,除國內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外,厚生勞動省還授權了一些國外官方實驗室,這些實驗室對本國出口食品所出具的檢測結果,在效力上可視同為檢疫站的正式結果。在執行例行監測計劃時,檢測機構依據的是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中規定的方法,但指南中規定的檢測方法具有多元性,檢測機構可根據每種食品的特性,在規定范圍內自行選擇合適的方法,按照操作程序手冊標準,準確及時地進行檢測。對于檢驗令涉及的產品檢測,在檢測方法方面則沒有選擇性,只能依據厚生勞動省在檢驗令中規定的方法。
(四)結果公布和處理
美國殘留監控的結果通過FSIS年國家殘留計劃(NRP)的結果報告和FDA農藥殘留監控計劃的結果報告形式進行公布。當殘留監控中出現陽性結果時,FSIS將會采取通報、沒收、自愿召回和/或其他行動。FSIS則在網上公布FDA確定的對重復銷售含違禁水平化學殘留物家畜或家禽企業的名單和地址。
歐盟各成員國每年向歐盟提交年度殘留監控報告,以提供在本區域和本國對檢測結果處理的措施。如果在共同體內檢出陽性樣品,成員國的主管當局須及時獲取所有必要信息驗明有關動物的原始出處,及時調查殘留出現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從第三國進口的食品檢測呈陽性,會將所有使用制品的種類和有關批次通告歐盟委員會,并立即通知所涉及的邊檢站。此外,歐盟委員會指令92/59/ECC建立了常規食品安全的食品快速警報體系。
澳大利亞的法律規定,部長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之際向國會起草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國家殘留監測年報、運行報告、財政報告、結果報告等4部分。當樣品被發現殘留超過澳大利亞標準或者定義的殘留法的含量(RAL),實驗室將立即通知NRS,然后通知相關的州或者地方政府權威機構。州或者地方政府官員接著追溯樣品的來源和所屬的地方。根據化合物和產品的不同,將由州或者地方政府權威立法機構采取不同的措施。
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厚生勞動省大臣應當正式發布有關進口食品檢驗和指導計劃實際執行情況的通告,都道府縣知事等應當正式發布有關都道府縣等的食品衛生檢驗和指導計劃實際執行情況的通告。當厚生勞動省發現在進口食品中有不合格情況或存有疑問時,就要納入到需檢測方案中.如果厚生勞動省發現疑問繼續存在,則可能會納入到全面禁止方案中。
三、國外殘留監控特點及發展趨勢
(一)法律基礎明確
各國都通過法律手段明確執法主體和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監管程序和方法。例如歐盟理事會96/23/EC指令就規定了各種動物性產品必須監控殘留的物質,抽樣和檢測的操作程序,抽樣的頻率和水平,以及發現違規后的追蹤調查和處理措施。澳大利亞制定了專門的《國家殘留監測管理法1992)和《國家殘留監控(國稅/進口稅)征收法1998。。
(二)經費保障有力
在WTO綠箱政策的支持下,鑒于殘留監測對滿足消費要求、保障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各國通過立法,給予殘留監控的資金保障。例如澳大利亞通過對特別的殘留監測進行征稅,美國和日本殘留監測計劃納人政府財政預算,在每個財政年度由國會批準后實施。此外,接受行業委托和捐助也是殘留監控資金的來源渠道。
(三)抽樣制度科學
抽樣的科學與否是影響殘留監控結果反映被抽物的真實情況的關鍵。由于各國殘留監測計劃的經費都有保證,因此,抽樣計劃均是根據生產(進口)產品(動物)的數量或重量,按一定比例確定抽樣數量,這個比例在不同產品(動物)間是不一樣的。抽樣比例根據統計學要求設計,以保證其在一定置信水平樣品的代表性。此外,還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使得監測計劃更為合理。
(四)檢測高效準確
美國和歐盟在殘留檢測中都形成了一個“快速篩選+準確確認”的高效檢測模式。這種檢測模式使得歐盟能夠以相對較低的檢測成本,在一年內完成70萬個獸藥殘留的檢測數據,從檢測能力和低成本上保證了殘留監控計劃的抽樣能夠按統計學設計,因此,其監測結果有較高的置信度,真實地反映了實際情況。
(五)結果處理得當
為了避免僅為政府殘留監測計劃的執行而表述監測結果,避免檢測結果只是政府官員或專業人士懂得的數字、百分比等,澳大利亞國家殘留監測結果要求從各方的接受程度(行業、政府、貿易伙伴)、管理和服務水平等3個方面來評價,并邀請貿易伙伴國參與殘留監測過程。對于陽性樣品的處理,各國根據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追溯問題源頭。如果產品已進入商業流通領域,可能需要采取自愿召回或其他行動;甚至通過起訴、公布結果、加大抽樣頻度等3種形式進行處罰。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錢永忠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王芳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