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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貨運單據信用證的風險

2006-9-28 10:2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由APL物流公司簽發的正本貨物收據作為信用證的議付單據之一。貨物收據注明“NKD有限公司”作為收貨人和通知人,列明具體的貨物收妥備運的日期、貨物將從上海運往漢堡、運費到付等內容。隨后,買方還通過承運人/代理向賣方傳遞了一份“Vendor's Cargo Delivery Notice”賣方交貨通知書,要求賣方填寫并經過簽署后交給承運人。其中最重要的一段聲明文字如下:我公司現有以上貨物已經備妥,擬交至貴公司買方代理APL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的地點,并要求APL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內容出具正本貨物收據。貨物收據僅作為議付憑證,并不代表以上貨物的物權。我公司同意APL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貴公司的指令要求船公司簽發相應的正本海運提單或船公司海運單,并隨同我公司所提供的正本清關文件包括正本配額,按照貴公司的要求在船舶開航后寄給目的港貴公司指定的當事人。而且,承運人/代理的收貨以受益人對該份通知書的簽署為前提。
    
    從托運、結匯程序中,我們可以發現,這種信用證已經完全喪失了一般意義上的信用證所具有的對于賣方的“擔保”的作用,它實際上已經不再具備任何銀行信用的優勢,反而存在著一種致命的危險性,賣方用于議付的全套單據實際上并不是有價證券,因為這種承運人/代理簽發的貨物收據并不代表貨物的所有權,買方得到這種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并不需要以他付訖貨款為前提,或者說,即使買方拒付貨款,他仍然可以毫不費力地在目的地提取貨物。而賣方一旦向承運人/代理交付了那份自己簽署的“賣方交貨通知書”和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他實際上就已經喪失了對于這批貨物的控制權。至于賣方最終到底能否收回或如期、如數收回該項貨款,將完全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銀行單據是否存在不符點,說得更透徹一些,就是銀行是否認為議付單據沒有不符點。因為在判定單據是否與相關信用證條款相符這一點上,只有銀行才具有絕對的權威,而賣方自己的判斷一般不能算數。一旦銀行認定單證不符,它就有權拒付。
    
    這種議付單據項下的拒付,比平常包含了海運提單的議付單據項下的拒付所具有的風險更大。它對于賣方的風險是雙重的,既收不到貨款,又失去了貨物。因為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議付單據包括了海運提單,即使銀行拒付了,賣方至多也只是收不到貨款,他絕不會同時也失去貨物,因為買方不支付貨款,他就拿不到提單;而手里沒有提單,他就無法提走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只要不聲明放棄貨物的所有權,他在收到貨款之前,永遠都擁有支配貨物的權利。
    
    其次,取決于買方的信譽。如果買方恪守商業信譽,這樣的信用證就基本上沒有風險。但如果買方不守信譽,他們一旦使出坑蒙拐騙的手段來,那結果就很難預料了。
    
    第三,開證銀行的信譽。銀行的信譽也很重要,只要銀行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即使買方想拒付賴賬,銀行不同意拒付,買方也不能得逞。但是,如果銀行和買方沆瀣一氣,合伙坑騙賣方,那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
    
    實際上,用貨物收據代替提單用于議付的情況經常發生,但比較普遍、也非常穩妥的流轉程序卻是另外一種這里有一點需要順便說明一下,在行話里,我們習慣把那種不能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收據叫做“貨物收據”,而把擁有物權的收據叫做“承運貨物收據”;但在英文里,這二者一律都叫做“Cargo Receipt”?。
    
    對于賣方而言,這種流轉程序好在承運貨物收據代表貨物的所有權。賣方在收到貨款之前,自始至終都沒有失去對于貨物的控制權。這對于賣方的出口風險比較小。其次,提單必須用承運貨物收據才能換取。買方不支付貨款,就得不到承運貨物收據;沒有承運貨物收據,他就不可能獲得提單;而沒有提單,他就不能在目的地提走貨物。第三,作最壞的打算,賣方也不至于在生意上錢貨兩空。即使買方和銀行最終拒付貨款并退回了全套銀行單據,賣方最大的損失也就是收不回貨款。但賣方此時仍然沒有喪失貨物的支配權和所有權,他還可以對貨物另作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賣方的同意,任何人當然也包括買方都不可能提走貨物。
    
    最后,還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本文中多次提到的“議付”,僅僅是指我國“特色”的“議付”,就是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審核、寄送單據而不支付對價的行為,這與國際上規范意義上的“議付”具有比較明顯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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