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管合同?
2006-9-27 6: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寄托人。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寄托人還必須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
(2)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雖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并不發生保管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保管人權利
依《合同法》的規定,倉儲合同中存貨人享有的權利是:
一、憑倉單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二、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三、倉儲合同中沒有約定倉儲時間的,有隨時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四、倉儲合同中約定倉儲時間的,存貨人仍有提前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五、因倉儲人的原因造成倉儲物損壞、滅失,有向倉儲人索取賠償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三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倉儲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權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相關資料。”在存貨人違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倉儲保管人有權拒收倉儲物,也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發生損失,并有權要求存貨人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二、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的權利。1、合同約定的倉儲時間屆滿時,要求存貨人按期提取貨物,因存貨人延遲提取倉儲物,有權收取延遲提取時間的費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2、合同沒有約定倉儲時間,保管人在給予了存貨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有權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三、有權提存倉儲物。在倉儲期間屆滿,存貨人、持單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義務后,存貨人仍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可以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的義務
依《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一、存貨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數量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的方式和支付地點向倉儲人交付合同約定的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倉儲費等費用;
二、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倉儲物并及時入庫;
三、需包裝的物品,應將其妥善包裝;
四、向倉儲保管人提供有關倉儲物驗收的資料;
五、倉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變質物品,存貨人應說明其性質,并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按期提取倉儲物;如果因延遲提取,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中,倉儲保管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存貨人交付倉單;
二、保管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應具備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按合同約定對倉儲物進行檢查驗收;
四、按合同約定,妥善保管倉儲物;發現倉儲物有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通知存貨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存貨人的損失,這種情況包括:1、發現變質或損壞;2、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而起訴訟扣押;3、倉儲物數量發生變化;4、倉儲物發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貨人的要求,允許對倉儲物進行檢查或提取樣品;
六、到期返還倉儲物。倉儲物約定的保管時間未到,存貨人有權提前要求倉儲保管人返還倉儲物,倉儲人不能拒絕,但可以要求存貨人支付賠償費。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確定保管期限,六個月后,倉儲保管人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
倉儲的保管原則
1、面向通道進行保管。為使物品出入庫方便,容易在倉庫內移動,基本條件是將物品面向通道保管。
2、盡可能地向高處碼放,提高保管效率。有效利用庫內容積應盡量向高處碼放,為防止破損,保證安全,應當盡可能使用棚架等保管設備。
3、根據出庫頻率選定位置。出貨和進貨頻率高的物品應放在*近出入口,易于作業的地方;流動性差的物品放在距離出入口稍遠的地方;季節性物品則依其季節特性來選定 放置的場所。
4、同一品種在同一地方保管。為提高作業效率和保管效率同一物品或類似物品應放在同一地方保管,員工對庫內物品放置位置的熟悉程度直接影響著出入庫的時間,將類似 的物品放在鄰近的地方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方法。
5、根據物品重量安排保管的位置。安排放置場所時,當然要把重的東西故在下邊,把輕的東西放在貨架的上邊。需要人工搬運的大型物品則以腰部的高度為基猴。這對于提 高效率、保證安全是一項重要的原則。
6、依據形狀安排保管方法。依據物品形狀來保管也是很重要的,如標推化的商品應 放在托盤或貨架上來保管。
7、依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保管的重要一條是對于易變質、易破損、易腐敗的物品;對于機能易退化、老化的物品,應盡可能按先人先出的原則,加快周轉。由于商品的多樣化、個性化、使用壽命普退縮短這一原則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