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的貨物丟失了,貨主要求按照原價賠償,托運公司以貨主沒有參加“保價運輸”為由只愿意按照運費的10倍進行賠償,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近日,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托運官司下達終審判決:托運公司賠償貨主一半經濟損失3798.5元。
去年6月2日,合肥一家電子公司委托一家托運公司運輸一件有線器材到
六安,沒想到托運公司將價值7597元的有線器材運丟了。雙方多次協商賠償數額無果,貨主將托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托運公司按照器材的原價賠償自己經濟損失。托運公司認為,在貨主簽字的貨運單上明確約定了:參加保價運輸的話,如有損壞、丟失,按保價的100%%賠償,否則,賠償金額不超過托運費的10倍。此次托運貨主沒有參加保價運輸,只付了5塊錢運費,按照上述條款,托運公司最多只賠償50元,這與貨主的要求相去甚遠。
合肥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托運公司將貨物丟失理應賠償,但貨主在填寫貨運單時沒有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等內容,也沒有參加保價運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同時認為,按照運費10倍賠償不足體現托運公司的過錯。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