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虧托運人承認曾要求變更收貨人 鐵路企業雖未履行手續但“逃過一劫”———
浙江某公司委托山西某公司從北京某站發運生鐵到杭州,收貨人為某集團公司。山西公司辦理手續后,口頭請求變更收貨人,車站在貨票上直接變更以致原收貨人未能收到生鐵。
后山西公司承認曾要求車站變更收貨人,并承諾賠償浙江公司的貨物原值。但山西公司未履行承諾,浙江公司提起訴訟。經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調解,山西公司賠償了浙江公司貨款。
法官說法
受托人山西公司沒有經委托人浙江公司同意擅自變更收貨人,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的鐵路企業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時,應提出領貨憑證和貨物運輸變更要求書。本案中,鐵路企業沒有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書就予以變更收貨人,未按程序規定辦理。如果托運人山西公司不承認曾請求變更,而鐵路企業又不能證明此事,則鐵路企業就應承擔對浙江公司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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