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現場監督,而且政府采購辦主任每場必到,不然“不放心”,這固然體現出監管人員的認真負責,但是真的有必要每場就到嗎?到場真的就能使采購活動百分之百規范嗎?關鍵是監管人員到場監管什么,怎么監管。如果監管人員到場監督只是去坐在現場起個威懾作用,似乎實質作用不大。另外,有的監管人員到現場不僅僅去履行其監督職責,而是干涉采購代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工作,這樣的監督似乎又有點過了,沒有把握住其現場監督的要領,失去了其到現場監督的意義。不管怎么說,如果次次到場監督,不僅有時起不到相應的監督作用,還可能會陷于政府采購的具體事務中難以超脫,造成監管人員其他監管職責的缺位。
但是,監管人員足不出戶地監管也有點“懸”。雖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監管人員可“視情況到現場監督”,但是并非意味著監管人員可以對現場監督撒手不管,而是應該有選擇性地去監督。比如說,一些金額大的采購項目,或者對社會影響面廣的采購項目都有必要去現場監督,看看程序是否規范等。這樣一來,不是每場都到,既符合法律的“視情況”,又能科學地發揮監管部門的作用,為監管人員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其他監管職責留有了更多的空間。
做任何事情,走極端都不是一種可取的做法。監管人員的監督也是如此,要給自己準備定位,敢于超脫于每場必到的監督工作,又不能把不到現場監督當作逃避責任的一種遮掩,從而對到場監督一再不管。所以,要講究一定的監督方法,有了方法則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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