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上述代理機構曾經的一貫做法是接收所有投標文件后,不管投標人封得多么嚴實,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都當著投標供應商的面用透明膠條將封口兒再纏上幾層,以實現雙重保險。沒料到偶然的一次疏忽引發了大麻煩。
當時,代理機構負責人見此情形,讓所有在場的人都不要離開現場,說待請示有關部門后再決定怎么辦。有人建議,反正這么多人可以證實,投標文件雖然散落出來,但及時收拾好了,沒做任何翻動,所以應接著開標。但該負責人惟恐引起后續的麻煩,還是認為直接進入開標程序不妥。最終在監管部門下達“妥善處理”意見后,代理機構采納了供應商的建議,由公證人員寫出事件經過的說明后,制作出一個書面處理意見,所有在現場的人都分別簽字蓋章。幾經周折,最終順利完成了采購任務。
對此次事故,該代理機構負責人感慨頗深:“從此以后,無論標多小,我們都不敢忽略文件二次密封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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