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詞義表述不清或對比較復雜的事項進行說明,回答投標人提出各種問題。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的錯誤進行修訂。
在法定的時間里,招標人有權對已經發出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標人為了實現采購目標,擁有修改和澄清招標文件的權利是必要的。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由于受到所獲得的信息、時間、經驗、專業知識的限制,招標文件有可能出現錯誤或者遺漏,如果使用錯誤的招標文件進行招標,必然會影響招標的效果,甚至導致招標失敗。因此招標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主動地或者根據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要求,對一些條款表述不清,或者容易產生誤解的內容,甚至涉及實質性內容的錯誤,可以在本法規定的時間里進行澄清或者修改。
本條對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和通知形式作了規定。為了使得投標人有充足的時間對招標文件全部作出響應,并編制出有質量的投標文件,該條款要求招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截止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購買招標文件的人。也就是說招標文件收受者至少在投標文件截止的十五日前獲得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