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這一條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關系。
資格,是從事某種活動應具備的條件。由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強制招標項目關系國計民生,為這些項目提供服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相當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不能良莠不齊、魚龍混雜。因此,除在《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對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的一些條件作出規定外,本條又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資格提出了要求,并賦予行政部門資格認定的職權。通過對招標代理機構設立條件和從業資格的雙重限定,一是可以在數量上進行控制,以防止代理機構一哄而上,過度膨脹,導致惡性競爭、擾亂市場等不良后果的出現;二是可以規范代理行為,提高業務水平,為招標投標業務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
目前,我國的招標代理業務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進口機電設備、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等領域。近些年來,在政府采購招標、科研課題招標等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項目的性質不同,決定了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的不同,以及資格認定部門的不同。針對這一現實,《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對此作了詳盡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中提到的“其他招標代理業務”,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以外的其他代理業務,如設備、材料的招標等。
招標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組織 ,應獨立于政府和當事人之外,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提供各項服務。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一些歷史上的原因,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直接隸屬于某一行政機關,在與其他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業務競爭的同時,還行使行業管理職能,為其他代理機構確定行為規范。這種政企(事)不分的狀況,根本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的原則。此外,由于這些代理機構與主管部門行政機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在競爭中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給其他代理機構造成不公平的待遇。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或者與其有利益關系。“隸屬”,即受管轄或從屬;隸屬于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即受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管轄,主要負責人由行政機關任命,以行政機關名義發布文件等。“利益關系”,即雖不直接隸屬于行政機關,但與行政機關之間有著經濟上的聯系,受行政機關的影響,如掛靠在行政機關名下,成為“聯系單位”;按業務額向行政機關繳納管理費,接受其管理;依據行政機關發布的文件,對行政機關審批的項目實行壟斷招標代理,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政府部門及所屬機構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均不得成為招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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