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國家重點項目和地方重點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指從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此可以看出,重點建設項目至少應具備兩個標準:一是在投資規模上達到國家規定的大型或中型標準;二是在實際作用上對國民經濟或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這類項目大多屬于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項目,或是高科技并能帶動行業進步的項目。為保證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為公開招標在透明度和競爭性上更具優勢,更能體現招投標制度的目的和宗旨。1996年發布施行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墩袠送稑朔ā愤M一步確認了這項制度。
第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經批準可進行邀請招標。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如由于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涉及專利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等原因,可供選擇的具備資格的投標單位數量有限,實行公開招標不適宜或不可行。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選用《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另一種招標方式——邀請招標。邀請招標中投標人的數目有限,公開性、競爭性都遠遠不及公開招標,容易產生違規操作和內幕交易,如果不進行嚴格的監管,會給重點工程建設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紤]到國家重點項目和地方重點項目分別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項目確定部門行使對邀請招標的監督權比較適宜。因此,《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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