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投標須知
一、定義
1.項目法人:(招標設備工程項目法人名稱)。
2.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稱為招標人。即(招標設備工程項目法人名稱〉。
3.招標代理機構:具有相應的招標資質,受項目法人委托,在招標過程中負有相應責任的單位,即(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4.潛在投標人:指有意參加投標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5.投標人:經過審查符合本次招標所規定的相應資質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潛在投標人。
6.預中標人:經過評標而選定的進行合同談判的投標人。
7.中標人:最終被授予合同的投標人。
8.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單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而組建的機構,負責領導招標工作。
9.評標委員會:在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聘請專家和有關單位人員組成,負責具體評標工作。
10.需方:〈招標設備工程項目法人名稱)。即項目法人,在招標階段稱為招標人,在簽訂和執行合同階段稱為需方。為便于招標文件及附件直接轉化為經濟合同,在招標文件第二、三卷中稱招標人為需方。
11.供方:在招、投標階段稱為投標人,在中標以后簽訂和執行合同階段稱為供方。為便于招標文件及附件直接轉化為經濟合同,在招標文件第二、三卷中稱投標人為供方。
12.工程設計單位:負責本招標設備工程項目設計的單位,即(工程設計單位名稱〉。
1. 工程概況及招標范圍:
2.1 工程概況:
2.2招標文件由第一卷《投標須知》、第二卷《合同條款》、第三卷《技術規范》組成,招標設備
的技術要求詳見第三卷《技術規范》。
2. 交貨期
合同生效后 個月。
3.投標與開標
4.1投標時間:
投標地點:
2開標時間: 年 月 日
4.3開標地點:
4.4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含補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公證人員公布標書封存保管無失密后拆封,驗證投標法人委托書,投標保證金等投標文件是否齊全。
投標文件正本保存備查,評標使用副本。
采用分段開標:第一步,開技術標,經過澄清后,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可進行必要修改補充。(如報價部分則應密封〉。第二步,開商務報價標。
5.投標人資質
5.1合格的投標人應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具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5.1.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5.1.2在專業技術、設備設施、人員組織、業績經驗等方面具有設計、制造、質量控制、經營管理的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5.1.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5.1.4業績
5.1.4.1具有設計、制造與招標設備相同/相近設備1到2臺套2年以上良好的運行經驗,在安裝調試運行中未發現重大的設備質量問題或已有有效的改進措施;
5.1.4.2或主機設備有相應業績廠商的技術合作或技術支持。
5.1.5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5.1.6電力工業部和機械工業部共同認定的主機設備制造廠商;電力工業部成套設備局與電力工
業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共同發布的《火電機組主要輔機推薦廠家名錄》所推薦的廠商,或由國家電
力公司安全運行與發輸電部(包括電力工業部原安全生產協調司〉頒發人網許可證的廠商。
6.投標文件
6.1投標文件的組成
6.1.1投標文件由下列三卷及投標(商務)報價組成。
第1卷 投標資格文件
1、投標人承諾函
2、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3、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關于投標人資格的聲明函;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局復印件〉;
生產許可證、有關鑒定材料;
工廣簡介(包括組織機構、生產能力、設備、廠房、人員等〉;
質量保證體系及其質量認證證明;
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經營狀況(包括銷售額〉;
銀行資信證明;
業績及目前正在執行合同情況〈包括完成情況和出現的重要質量問題及改進措施〉;
近三年經濟行為受到起訴情況;
其它文件和資料。
4、投標保證金
第2卷 合同條款
1.定義
2.合同標的
3.供貨范圍
4.合同價格
5.付款
6.交貨與運輸
7.包裝與標記
8.技術服務與聯絡
9.質量監造與檢驗
10.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
11.保證與索賠
12.稅費
13.配套與外購
14.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5.不可抗力
16.合同爭議的解決
17.合同的生效
18.其它
附件
附件一 供貨范圍
附件二 價格表
附件三 差異表
附件四 履約保函
附件五 分包與外購
第三卷 技術規范
6.1.2投標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補充、修改文件,均被視為投標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6.2投標文件的編制
6.2.1一般要求
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逐項逐條回答招標文件,順序和編號應與招標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說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未提出異議的條款,均被視為接受和同意。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有差異之處,無論多么微小,均應匯總說明。
6.2.2投標文件的語言
投標文件應用中文編寫。若其中有其它語言的書面材料,則應附有中文譯文,并以中文譯文為準。 度量衡采用國家法定單位制(即國際單位制〉。
6.2.3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應為投標截止日期后180天。若遇特殊情況,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可于投標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標人同意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投標人應以書面答復表示同意,并相應延長投標保函有效期,此時投標人不能對投標文件進行任何修改;投標人若不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則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明確答復,此時投標人被視為自動退出投標,投標保證金予以全額退還。如延長期超過個月,招標人應對投標人因延長投標保函有效期所發生的費用進行適當補償。
6.2.4投標保證金
6.2.4.1投標保證金金額為本次投標設備總金額的1% 。投標保證金可以是投標人開戶銀行出具支票或銀行匯票。
6.2.4.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投標保證金將予以沒收:
6.2.4.2.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后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6.2.4.2.2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后對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6.2.4.2.3投標人被通知預中標后,拒絕按預中標狀態簽訂合同(即不按預中標時的規定的技術方案、供貨范圍和價格等簽訂合同〉。
6.2.4.2.4投標人不接受招標文件的規定。
6.2.4.3落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落標通知書》發出后予以退還。
6.2.5投標人建議
投標人可提出補充建議或說明,提出比招標文件的要求更為合理的建議方案,列于附件中。同時應說明對技術條件、價格、運行、維護、檢修、安裝等方面的影響。
6.2.6標前會
如各投標人提出的問題較多,則可召開標前會。投標預備會一般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完成。投標預備會上投標人需解釋和澄清的問題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后5天之內提出。
6.2.7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
6.2.7.1投標文件一式十八份(二正十六副〉,包括價格表(表中項目除價格數字外都要填寫〉及報價說明,一式六份。
6.2.7.2投標文件正本的每一頁均應由投標人代表簽字。報價表均由投標人代表簽名并加蓋公
章。
6.3投標(商務)報價
6.3.1投標人應嚴格按照報價表的格式認真填寫價格表和各種分項價格表。
6.3.2投標人的報價為閉口價。即中標后在合同有效期內價格固定不變。
6.3.3若單價和總價有差異,則以單價為準,并對總價進行修正;若數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額之間有差異,是以文字金額為準,并對數字作相應的修正。
6.3.4投標報價應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相一致。
6.4投標文件的遞交
6.4.1投標文件的密村與標記
6.4.1.1投標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應用信封分別密封。信封上注明項目名稱、投標人名址、“正本”,“副本”字樣及“不準提前啟封”字樣。信封上應加蓋投標人公章。
6.4.1.2投標保函投標保證金應用信封單獨密封,封面上注明“銀行保函”、“投標保證金”和“保密”字樣。
6.4.1.3在投標文件澄清后提交分項價格部分應用信封單獨密封,封面上注明“分項價格”和“保密”字樣。
6.4.2投標截止日期
投標文件應于投標截止日期〈日期、時間〉以前送達指定地點 。一切遲到的投標文件都將被拒絕。
6.4.3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和撤回
6.4.3.1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代理機構對業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提出補充或修改,相應部分以最后的補充和修改為準。該書面材料應密封,由投標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6.4.3.2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日期至投標有效期滿前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予以沒收。
6.5無效投標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效投標:
6.5.1投標文件未密封和/或技標文件未按規定加蓋公章和簽字。
6.5.2投標文件中無投標保證金。
6.5.3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內容填寫和/或投標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有嚴重背離。
6.5.4在投標文件中有兩個以上的報價,且未明確哪個報價有效。
6.5.5其它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
7.開標
7.1從投標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時止,有關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議以及有關授予合同的意向
等一切情況都不得透露給投標人或與上述工作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7.2參與評標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自律,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7.3投標人申報的關于資質、業績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7.4投標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
7.5投標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它投標人,擾亂指標市場,破壞公平競爭。
7.6投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聽和搜集評標機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評標或授標工作。
7.7投標人若違反上述要求,其投標將被廢除
附件一 供貨范圍
1.一般要求
1.1本附件規定了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供方保證提供設備為全新的、先進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設備的技術經濟性能符合附件1的要求。
1.2供方應提供詳細供貨清單,清單中依次說明型號、數量、產地、生產廠家等內容。對于屬于整套設備運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數目不足,供方仍須在執行合同時補足。
1.3除有特別注明外,所列數量均為一臺所需。
1.4供方應提供所有安裝和檢修所需專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詳細供貨清單。
1.5提供隨機備品備件和年運行所需的備品備件,并在投標書中給出具體清單。
6提供所供設備中的進口件清單
2.供貨范圍
2.1設備范圍〈表格見下)
供方要確認此范圍并提供細化清單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數量 產地 生產廠家 價格 備注
2.2配套設備及專用工具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數量 產地 生產廠家 價格 備注
(注:價格一項在商務報價中填寫〉
2.3隨機備品備件
隨機備件、年用備件單獨列表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數量 產地 生產廠家 價格 備注
〈注:價格一項在商務報價中填寫〉
2.4進口件清單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數量 產地 生產廠家 價格 備注
〈注:價格一項在商務報價中填寫〉
3.其它
附件二 投標(商務)報價表
1.一般要求
1.1本表中的設備/部套分項須與供貨范圍中的分項內容的序號一致。
1.2當分項價之和與總價不符時,以分項價為準。如有優惠條件,優惠條件要在分項價中體現。
3報價幣種為人民幣,進口部分也應以人民幣報價。
1.4運雜費要單獨報價。
1.5價格表中報價為交貨固定不變價格。
1.6報價應注明日期、有效期、交貨地點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的簽章。
投標(商務)報價表
2.1合同價格總表
合同價格總表
合同價格: 單位:人民幣
序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生產廠家 備注
1 設備總價
其中
①設備價格
②配套設備專用工具
③隨機備品備件
④進口件
2 技術服務費
3 運雜費
4 其它
合計
另: 年備品配件
本表添置說明:
1. 本表中①項對應于2.1.1表
2. 本表中②項對應于2.1.2表
3. 本表中③項對應于2.1.3表
4. 本表中④項對應于2.1.4表
5. 本表中序號1為①②③之和
6. “另: 年備品配件”一欄作為選擇項。
2.1.1設備供貨范圍表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材質 數量 單位 單價 總價 生產廠家 備注
2.1.2配套設備及專用工具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材質 數量 單位 單價 總價 生產廠家 備注
2.1.3隨機備品備件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材質 數量 單位 單價 總價 生產廠家 備注
2.1.4其中進口件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材質 數量 單位 單價 總價 生產廠家 備注
2.2 年備品備件
序號 名稱 規格和型號 材質 數量 單位 單價 總價 生產廠家 備注
附件三 差異表
投標人要將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差異之處匯集表。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要單獨列表。
技術部分/商務部分差異表
序號 招標文件 投標文件
條目 簡要內容 條目 簡要內容
附件四 設備交貨進度表
交貨順序 設備()名稱型號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數量 重量
附件五 分包與外購
供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寫分包情況表并報分包廠家的簡要資質情況。
分包情況表
序號 設備/部組件 型號 單位 數量 生產廠家名稱 交貨地點 備注
附件六 履約保函(格式)
(簽訂合同時提交)
致:(需方名稱〉
本保函是為〈供方名稱〉(以下稱供方〉于(日期)簽訂第(合同號〉合同為需方提供(設備名稱〉提供履約擔保。
(以下簡稱銀行〉以及他的繼承人,受讓人為了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并放棄追索權,根據并同意下列條款,保證付給需方合同設備價格的%(百分之 ),即萬元人民幣。
(a〉當供方未能忠實地履行合同文件規定和此后雙方同意的對合同的有效修改、補充和變支〈以下簡稱違約〉,無論供方有無不同意見,銀行在收到需方的書面通知時,銀行將按需方所要求的上述
金額和方式付給需方。
(b)按上述承付的金額將是凈數,不得扣除現在或將來應付的任何稅捐、關稅、費用、(供方名稱)(以下稱供方〉于〈日期〉簽訂第(合同號)合同為需方提手續費或任何性質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本保函的規定是我們銀行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直接義務。合同條件的修改,以及需方所允許的時間改變或任何讓步,除條款中有規定免除銀行的責任外,都不能解除我們銀行在這方面的義務。
(d〉本保函自開立之日起生效。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條款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后不遲于30天退還;但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并縣未能解決,那么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理賠完畢后。
(供方銀行的名稱〉公章
〈簽發人名和簽字〉
年月日
9 第三卷《技術規范》說明
9.1有關招標設備技術規范詳見第三卷
9.2如未對規范書提出偏差,將認為供方提供的設備符合規范書和標準要求,偏差(無論大小)都須在附件三“技術部分差異表”中清晰表示
9.3設備參數性能匯總表、結構尺寸/配置情況尚需按如下格式匯總填寫。
設備參數性能匯總表
序號 參數名稱 設計值 保證值 試驗值 備注
結構尺寸/配置情況
序號 結構/配置名稱 單位 型號 結構尺寸/配置情況 備注
第二卷 合同條款目錄
1.定義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2“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
1.7“合同設備”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
1.8“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表對供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供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9“驗收”是指需方對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后的驗收。
1.10“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1“電廠”是
1.12“技術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3“現場”是指位于為需方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
1.14“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設備名稱)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品備件。
和足夠一年運行使用的備品備件。
1.15“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 16“設備缺陷” 是指供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 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
2.1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名稱:
設備規格(型號〉:
數量:
交貨期: 年 月
2.2凡供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技術規范。
2.4供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按技術規范。
2.5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技術規范。
2.6供方提供的技術服務按技術規范。
3.供貨范圍
3.1合同供貨范圍詳見第三卷技術規范。
3.2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晶備件,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供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滿足合同
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
4.合同價格
4.1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 萬元〈大寫: 〉。其中主機合同價格為 萬元(大寫: 〉,配套輔機價格為 萬元(大寫: 〉。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包裝(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從制造廠至電廠施工現場〉。
3. 2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付款方式:銀行托收或匯票。
5.3合同設備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個月內,供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金額為
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需方審核無誤后個 月內,支付給供方合同設備價格的10%〈 萬元〉做為預付款。
5.3.2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設備〈部組件〉運到交貨地點,并將該批設備的商業發票(金額為該批設備價格的80%,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清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
單提供給需方,需方驗明無誤后 天內,支付該批設備價格的80%〈 萬元〉。
5.3.3剩余合同設備價格的10%做為設備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問題,
供方提交下列單據經需方審核無誤后,需方在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
〈1〉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一式四份〉。
〈2〉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一式五份。
6.交貨和運輸
6.1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證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
6.2交貨地點:合同設備的交貨地點為需方施工現場。
6.3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站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4供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責合同設備從供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
6.5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發出24小進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設備名稱、規格型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期;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車號和運單號;
(9)重量或尺寸超標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草圖。
(10)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
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
法。
6.6供方應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造、施工、調試、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每套合設備10套。
6.7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設備發貨時〈設備已制造完畢〉,由需方負擔倉儲費及必要時的保養費。并按本合同規定〈視為供方已交貨〉支付該批設備的款項。
6.8到貨站〈整車):
〈零擔〉:
6.9收貨單位: 工地,以需方或通知為準。
6.10技術資料郵寄地址:
單位:
郵編:
電話:
傳真:
7.包裝與標記
7.1供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鐵路公路航空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包裝應保證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供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應按設備特點,按得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的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
7.2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7.3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
下標記:
1. 合同號
2. 目的站;
3. 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 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
5. 箱號/件號
6. 毛重/凈重〈公斤〉;
7. 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心位置及起
吊,以便于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上應明顯地印刷有“輕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樣。
7.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7.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郵寄裝箱清單各二份。
7.6備品備件應分別包裝并注明上述內容,專用工具也應分別包裝。
7.7柵格式箱子和/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7.8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7.9對于需要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
7.10凡由于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供方應盡快向需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
8.技術服務和聯絡
8.1供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8.2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試運、調試和啟動,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8.3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并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8.4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5供需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6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7供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供方統一組織并征得需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8.8供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9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0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需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8.11由于供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
9.質量監造與檢驗
9.1監造
9.1.1需方認為必要時可進行設備監造。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并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
9.1.2供方必須為需方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9.1.2.1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川和月度檢驗計劃。
9.1.2.2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有關文件以及復印件。
9.1.3.3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4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憂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供方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應量。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過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擅自處理。
9.2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9.2.1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供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2.2貨物到達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j需方通知后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后,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后,需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檢驗時,供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需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設備到達現場個月后仍不開箱,產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擔。
9.2.3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由于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9.2.4供方如對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書面通知后 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個月內,自費派代表赴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復驗。
9.2.5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6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抵達現場之日起的個月。
9.2.7上述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有發現問題,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修理,比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10.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10.1本合同設備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
10.2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供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
10.3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后.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10.4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供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方應負責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換設備,或由于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
P=ah+M+cm
其中:P一總費用(元〉
a一人工費(元/小時?人〉
h一人時(小時?人〉
M一材料費〈元〉
c一臺班數(臺?班〉
m一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班〉
11.保證與索賠
11.1設備的保證期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
11.2供方保證其供應本合同的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
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
11.3如由于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其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并承擔其施工安裝費用。
11.4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如屬供方責任,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
11.5由于供方所供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的保證值低于技術規范的要求,應向需方支付不超過本合同
設備總價值的10%的罰款。
11.6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
遲交l一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5%;
遲交5一8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
?遲交9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5%。
俠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11.7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
11.8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
遲交l一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3%;
遲交5一8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0.7%;
遲交9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1%;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需方除支付遲付款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設備遲付款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每套
合同設備總價的5%。
12.稅費
12.1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供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由供方承
擔。
12.2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供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也包括運輸)、進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包括保險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供方承擔。
13.分包與外購
方未經需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購).
13.2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由供方負全部責任。
13.3供方對所有配套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
14.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4.1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貨進度,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后的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并報原合同審查單位審查后方能生效。將修改后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14.2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內確認無誤后應對違反或拒絕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權利。對于這種中止,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如果供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14.3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權利,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因。
14.4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商辦理。
14.5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需方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設備價格的10%到30%并賠償供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4.6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設備價格的10%到30%并賠償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4.7如果供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并、解體、注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需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4.8若14.7款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需方有權從供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接熱管并收歸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內從供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需方,供方應給需方提供全權處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需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供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供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部分評價達成協議,并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后果。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
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15.2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5.3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
16.合同爭議的解決
16.1凡與本合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16.2仲裁地點為 市。
16.3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6.4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16.5在進行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17.合同生效
17.1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 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經法人代表書面授權)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
2. 本合同經 審查后方可生效。
17.2本合同開始執行日期: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開工報告日期為合同開始執行日期。
17.3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設備運行“最終驗收證書”并理賠完畢,貨款兩清
之日為止。
18.其它
18.1本合同包括的附件(含投標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
同設備”及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18.3合同雙方應指定二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
代表的名稱、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時書面通知對方。
18.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供需雙方各執 正 副。
18.10本合同雙方的地址如下:
需方 供方
名稱: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傳:
開戶銀行:
帳號:
納銳人登記號:
簽字:單位名稱
簽字人:
簽字日期
合同審查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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