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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物流法制建設的探討

2006-10-21 9:5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現代物流泛指原材料、產成品從起點至終點及相關信息有效流動的全過程。它將運輸、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供應鏈,為用戶提供多功能、一體化的綜合性服務。我國物流業快速發展,而作為調整物流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建設卻相對滯后與不完善,從某種角度上說,這已成為當前物流業發展個別領域出現混亂現象的重要原因,直接影響著這一新興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特別是綜合性的物流服務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來,形成專門物流法律體系尤為重要。
    至今我國尚未制定關于物流主體的綜合性法律或者法規。目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被囊括在綜合性的法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然也有《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審批管理辦法》、《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商品代理配送行業管理若干規定》、《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政府規章,而這些規定從法律淵源上說都屬于部門規章,效力相對來說較低,不具有跨行業的普遍的效力。
    物流行為包括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傳遞等服務行為,在法律上屬于民商事行為性質。物流行為法律制度就是調整各種物流經營主體之間因各種物流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在物流行為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這些法律雖然不是直接針對物流業制定的,但卻是物流行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礎。民商事的這些基本規范對各種物流行為關系當然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就物流行為各個環節的具體立法而言,運輸和包裝環節的立法相對來說較為完善,層次也較豐富,規定也較為詳盡一些,而其它環節的立法比較欠缺。下面針對物流各個環節立法進行述評:
    采購與銷售法律制度:采購與銷售是現代物流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采購是物流的開始環節,而銷售則是物流的最后環節。其實不管是采購還是銷售,在各市場主體之間都存在一個買賣(或購銷)法律關系。而這種買賣(或購銷)法律關系又通常是在買方與賣方之間通過達成口頭或書面的買賣合同(或購銷合同)來加以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章專門對買賣合同作了規定,這是我國在采購與銷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當然,采購和銷售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實現,如集團采購、招投標和拍賣等。對團購和批發,其實只是在某一個采購或銷售環節中,實現商品的集合和主體的集合,從而形成價格優勢或貨品的價格優惠,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行為規范。而對于招投標和拍賣,因為其涉及的領域廣、程序復雜,故我國頒布了《招標投標法》和《拍賣法》對之進行調整和規范。政府采購屬于一種特殊的采購,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國也頒布了《政府采購法》。
    倉儲法律制度:倉儲是現代物流的核心環節。在倉儲活動中,首要任務是建立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或設備。在物流實踐中,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可以通過自建或租賃取得,如果租賃取得,其實質是一種租賃合同行為。我國《合同法》第十三章專門對租賃合同行為作了規定。對于倉儲和保管,我國《合同法》也有專章規定。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從生產地到使用地的過程中,根據運輸、銷售或消費使用的需要而進行的包裝、分割、計量、分揀、刷標志、組裝等簡單作業的總稱。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業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過簽訂承攬合同,將部分或整個工作外包出去,由別的企業或個人完成。我國《合同法》也有專章對承攬合同進行規定。對流通加工中的包裝環節,我國頒布的單行法規或行政規章主要有:《危險和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藥品包裝、標簽規范細則(暫行)》、《藥品包裝管理辦法》、《公路、水路危險貨物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等。
    運輸法律制度:運輸是物流業最基本的業務和最重要的環節。有關運輸,我國已頒布了不少法律、法規。我國《合同法》、《公路法》、《鐵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對運輸合同、各種運輸責任及賠償等作出規定。同時,我國也頒布了不少單行法規或行政規章,如《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國際海運條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對各種運輸行為加以調整。
    信息法律制度:現代物流的發展與信息技術息息相關。我國針對信息技術的立法目前還嚴重不足。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信息立法的特點主要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保護以及電子商務等。電子商務立法是當前最復雜的一個問題,主要是要解決電子信息數據傳遞的法律效力。
    總的說來,通過對上述各種物流行為立法的分析,物流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但問題是,發生在物流過程中的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們認為是不完全一致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對這些合同進行專門研究。那么不同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動大多數歸結到運輸合同,以運輸合同為例,物流中的運輸合同不單單包括運輸,其內容往往又超出普通運輸合同的范圍,物流運輸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業負責提供某種型號的設備,物流企業就要去采購后再送給客戶,這時,物流企業與客戶的合同就有了買賣合同的特點;或者是物流企業為大型超市搞配送,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運輸合同,已遠不是一個普通運輸合同所能涵蓋的。從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它們之間的區別,《合同法》是從交易的角度出發制定的,規范的是商流,即重視買賣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側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務,體現的是協作。那么針對這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有必要從立法上加以規范。
    物流中的合同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在我們簽訂合同、解決糾紛時如單純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來解決,可能會感到茫然無所適從。而要對這些合同準確把握,在具有了合同法律知識后還遠遠不夠,還要對物流專業知識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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