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通告》要求,跨省客船(包括旅游船)須在始發港或中途港對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進行乘船身份登記。客滾船、載貨汽車滾裝船港口經營人應對碼頭作業區域實行封閉管理,并在港口碼頭售票大廳對持有效身份證件的司乘人員進行乘船身份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全部司乘人員身份證信息、乘船時間、地點、車輛及車載貨物信息。如旅客人、證不符或司乘人員人、證、貨與登記不符,且無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客船、客滾船、載貨汽車滾裝船及港口經營人應拒絕其乘船。同時,登記方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確保旅客、司乘人員身份信息不發生泄露。
《通告》明確指出,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含外國人永久居留證)、駐港口公安機關開具的臨時身份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護照報失證明等。
《通告》規定,旅客或司乘人員若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應到駐港口公安機關開具臨時身份證明或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護照報失證明并經身份登記后方可乘船。
《通告》還規定,客運碼頭經營人和客滾船、載貨汽車滾裝船及港口經營人應嚴格落實旅客、司乘人員安全檢查,嚴禁旅客、司乘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管制刀具乘船。對于違反《通告》規定,或擾亂公共秩序、生產秩序的,客船、客運碼頭經營人、客滾船、載貨汽車滾裝船及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長航局副局長朱汝明表示,實施長江干線省際水路運輸旅客乘船實名制,對于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預防、控制和打擊偷盜、搶劫、爆炸、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重特大水上突發事件發生,保護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長江航運安全和水上治安形勢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