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發布: 323名高管被追責
2015-11-16 14:49: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1月15日,《2015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報告》發布,這也是自2008年,第八次發布該報告(下稱“報告”)。
報告是由法制日報社和中國政法大學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在京聯合發布,每年發布一次,今年是第八次。
報告對2014年2600余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風險指數進行了測評。而《報告》也首次披露,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合規運營形勢嚴峻,違規次數、高管責任、訴訟次數大幅上升。
數據顯示,2014年進入測評的2628家公司中,共計出現違規376次,被追究高管責任323人,發生訴訟15876次,分別比去年上升了204%、156%、202%。據此《報告》認為,上市公司的合規運營壓力明顯加大。
測評還發現,大股東是境內企業法人的法律風險指數均值最大,比整體風險均值25.265高了6.76%;大股東是自然人的法律風險指數均值最小,比整體風險均值低了7.86%。《報告》分析指出,大股東性質直接影響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
2014年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之年,國務院5月29日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國九條),這是自2004年1月以來,國務院第二次以紅頭文件形式出臺的資本市場綱領性文件。隨著新政策的出臺,滬港通、國企改革、IPO重啟、新三板、一帶一路等一系列改革關鍵詞,讓2014年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不平凡的一年,改革力度已經超出市場預期。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也梳理2014年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發現和以往相比,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狀況呈現以下特點:
1、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比較穩定,但風險分布改善明顯
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為25.265,與2013年的25.282基本持平,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模型涉及的16個指標中,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人數、高管中法律人士、員工學歷和凈涉案資產等指標的法律風險得分與2013年相比大致相當,上升幅度較大的指標有訴訟、業務結構、高管責任和違規;下降比較明顯的指標有關聯交易、非標報告等。
雖然2014年與2013年法律風險指數相比變化不大,但從法律風險在上市公司中的分布狀況來看,則改善明顯。2014年進入法律風險測評的2628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風險指數得分中,安全和比較安全的五星公司和四星公司占16.40%,正常的三星公司占70.81%,比較危險和危險的二星公司和一星公司占12.79%,而2013年該數字分別為15.44%、70.68%和13.88%,安全和比較安全的五星公司和四星公司數量同比增長10.21%,正常的三星公司數量同比增長4.78%,比較危險和危險的二星公司和一星公司數量同比下降3.57%。
2、法律風險指數與個股市場表現關聯性顯著,低法律風險公司投資價值巨大
以資本市場法律風險指數最低的50家公司為樣本編制的2014年低法律風險50指數(SNR50指數)從2015年初到2015年5月31日的收益率為174.75%,而同期上證綜合指數、上證50指數、滬深300指數、中證500指數的收益率分別為42.57%、20.52%、32.93%、83.98%,低法律風險50指數收益率優勢明顯。
通過法律風險指數與股票價格波動性β值的相關性量化分析發現,法律風險指數增加一個單位,都會引起上市公司β值的急劇上升,低法律風險公司股價波動性較小。
通過法律風險指數與上市公司次年分紅情況的相關性分析,我們發現,法律風險指數低的企業相對法律風險指數高的企業更可能分紅,法律風險高、資產規模小的企業非常傾向于不分紅,法律風險指數評分在50以上的企業完全不分紅。
通過法律風險指數與上市公司次年ST情況的相關性分析, 2015年新被ST公司在2014年的法律風險指數總體來看明顯地高于樣本總體均值,高法律風險公司在第二年被ST的可能性更大。
3、法律風險指數與上市公司信用評級高度相關,低法律風險上市公司長期債券信用評級較高
根據2014年、2015年發行公司債的上市公司的長期債券信用評級數據,通過量化分析,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對公司債信用評級也具有較好的預判能力。在控制了資產規模、資產負債率、所述行業、所屬地區等固定效應后,我們發現上市公司前一年的法律風險指數與其第二年的公司債信用評級具有極強的相關性(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每增加1個單位,其公司債長期信用評級上升1個等級的可能性下降8.76%)。低法律風險上市公司,更有可能獲得較高的長期債券信用評級。
4、行業法律風險總體狀況穩定,金融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法律風險上升幅度較大
2014年行業中衛生和社會工作業、教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和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法律風險狀況最好;住宿和餐飲業、綜合業、紡織業、金融業和化學纖維制造業法律風險狀況最差。
46個行業中有23個行業風險排序變動小于等于3位,有16個行業法律風險指數排列變動超過了10位(含10位),其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金融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排序上升最快,法律風險狀況相應變差;房地產業、采礦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排序下降最快,法律風險狀況改善明顯。
與上一年度相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由2013年的第37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9名,主要原因是境外業務大幅度增加,涉外業務公司數量由2013年的15家增加到2014年的45家;金融業由2013年的第30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4名,主要原因是訴訟次數和凈涉案資產的大幅度增加,訴訟次數由2013年的5719次增加到2014年的13544次,凈涉案資產由2013年的596.36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931.69億元;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由2013年的第36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13名,主要原因是被出具非標報告的公司數量增加,2013年沒有被出具非標報告的公司,2014年有1家公司被出具非標報告。
房地產業、采礦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法律風險排序下降明顯,房地產業由2013年的第6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33名,主要原因是高管責任、違規次數大幅下降,高管責任由10人下降到2人,違規次數由9次下降到4次;采礦業由2013年的第3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14名,主要原因是累計關聯交易的大幅下降,由2013年的7331.73億元下降到2014年的1804.87億元;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由2013年的第25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41名,主要原因是資產變動或受限數量大幅下降,由2013年的206.31億元下降到2014年的136.01億元。
5、開展多元化經營和國際業務的上市公司數量繼續增加,多元化、國際化經營風險持續上升
2014年開展多元化經營的上市公司有1454家。近三年來,上市公司多元化經營程度持續加大,多元經營的上市公司占整體的比例由2012年的31.17%上升至2014年的55.33%。其中國有控股公司多元化程度最高,國有企業開展多元化經營的比例達63.33%,遠高于境內法人(54.43%),自然人(44.67%),境外法人(48.86%)的多元化經營比例。
從行業分布情況看,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從事多元化經營上市公司數量較多,分別為103家、99家和96家,占從事多元化經營公司總數分別為7.08%、6.81%和6.60%;但從各行業本身來看,金融業、綜合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多元化程度最高,從事多元化經營的公司數占行業公司總數的91.30%、91.30%和87.50%,遠高于55.33%的市場均值。
2014年進入測評的2628家上公司中,總計有1604家有國際業務。近三年來,有國際業務的上市公司占所有公司總數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12年的54.2%上升到2014年的61.04%。而國有控股公司國際化經營程度最低,574家開展國際化經營的國有控股公司占國有上市公司總數的56.89%。境內法人、自然人、境外法人控股的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企業的比例分別是59.31%、68.68%和71.59%。
從行業分布情況看,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國際業務的公司數量較多,分別占有國際業務公司總數的11.72%、8.67%和8.17%;但從各行業本身來看,家具制造業、紡織業、化學纖維制造業和金屬制品業的國際化程度最高,有國際業務的公司比例分別是100.00%、92.68%、91.30%和88.10%,遠高于61.04%的市場均值。
6、上市公司合規運營形勢嚴峻,違規次數、高管責任、訴訟次數大幅上升
2014年進入測評的2628家公司中,共計出現違規376次,被追究高管責任323人,發生訴訟15876次,與前一年相比均顯著增加,2013年共計出現違規184次,被追究高管責任207人,發生訴訟7860次,分別上升204%、156%、202%,上市公司的合規運營壓力明顯加大。
從行業分布情況看,2014年違規比例最高的三個行業是金融業、住宿餐飲業、紡織業,被追究高管責任比例最高的三個行業是住宿和餐飲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及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發生訴訟比例最高的三個行業是金融業、建筑業、綜合業(教育業僅一家公司,予以排除)。
從大股東性質來看,國有法人和境內法人的上市公司違規程度上升明顯,境外法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總體風險較小。2013年國有法人出現違規73次,被追究高管責任73人,發生訴訟5210次,2014年出現違規181次,被追究高管責任101人,發生訴訟11184次,分別上升248%、138%、215%;2013年境內法人出現違規68次,被追究高管責任61人,發生訴訟2013次,2014年出現違規142次,被追究高管責任160人,發生訴訟4274次,分別上升208%、262%、212%。
7、法律風險水平與是否存在絕對控股股東緊密關聯,大股東性質直接影響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
2014年測算結果表明,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水平與是否存在絕對控股股東以及大股東的性質有緊密關聯。在進入測評的2628家公司中,總計有497家公司大股東絕對控股,法律風險指數均值為23.061,比整體風險均值低了8.72%。從行業分布情況看,大股東絕對控股比例低的行業,法律風險水平比較高,如家具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紡織業等;從股東性質看,國有控股企業的上市公司中,大股東絕對控股的比例明顯高于其他股東性質的企業,其法律風險水平也相對較低;從企業狀況看,ST公司中大股東絕對控股比例較少,其法律風險水平明顯高于其他企業。這表明由于有絕對控股股東的存在,企業內部管控動力增強,法律風險得以有效控制。
2014年進入測評的2628家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是國有法人的有1009家,是境內法人的有902家,是自然人的有629家,是境外法人的有88家,其法律風險均值分別是25.085、26.973、23.279、24.02;大股東是境內企業法人的法律風險指數均值最大,比整體風險均值25.265高了6.76%;大股東是自然人的法律風險指數均值最小,比整體風險均值低了7.86%。測算結果完全符合股東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一致性程度越高則法律風險越低的理論假設。同時,在這四類上市公司中,影響法律風險水平高低的要素也存在明顯差別,大股東是利益多元的境內法人的上市公司,其法律風險的主要構成要素是訴訟、高管責任、非標報告和違規等直接與企業日常管理相關的要素,而其他三類,法律風險的主要構成要素是業務結構、地域結構、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規模等與企業發展整體相關的系統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