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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最后500米,說說“貓屋模式”的法律風險

2014-2-2 10:2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前不久,我在網上買了一瓶水泥清潔劑。貨送到那天,家里無人,快遞員電話我,我毫無困擾地直接告訴他:“送到小區里的水果店吧”。對于這家水果店來說,幫人收快遞其實是個穩賺不賠的買賣,因為我們在去取快遞時,很可能會買上幾十元的水果。這也是我在經歷了幾次快遞上門時家里沒人或者因為等快遞而遲遲不敢出門的痛苦之后想出的解決方案。


正當我沾沾自喜地為自己的小伎倆得意時,在網上看到的一篇文章瞬間讓我明白,當你還在用一點小聰明換取生活的小小便利時,已經有人把這做成了一個商業模式,雖然是否能成功還有待時間檢驗——比如這家去年7月在深圳設立,可以簡稱為“貓屋公司”的公司。


貓屋最主要的商業模式之一便是與社區里的水果店、理發店、美甲店等商戶進行加盟合作,提供鄰居式的包裹代收服務,使這些社區商戶成為快遞物流最后一個環節的問題解決者,打通所謂“最后500米”的物流梗阻。


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貓屋在深圳一次性設立了8家分公司作為其貓屋直營店,同時還陸續發展了數百家貓屋加盟商戶。這種商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阿里的支持,在深圳的淘寶買家,如果發現自己居住的小區內有貓屋直營門店或加盟商戶,可以直接勾選“到貓屋自提”。


2013年9月,貓屋還利用貓屋的網點開始預售大閘蟹,短短一個半月賣出了3500單,這種O2O加C2B的商業模式確實看上去非常美好。


貓屋模式中復雜的法律關系


當然,作為一個法律人,少不了對貓屋商業模式中的法律定性問題進行思量。傳統的商品買賣中,只有賣方和買方兩個主體;而到了網購時代,由于淘寶等平臺的存在和物流的加入,增加了交易平臺、支付平臺和物流公司三個主體;到了貓屋模式中,又在前面的基礎上增加了貓屋公司、貓屋加盟商戶兩個主體。因此這樣一次普通的網購,至少有賣家、買家、交易平臺(如天貓)、支付平臺(如支付寶)、物流公司、貓屋公司和貓屋加盟商戶七個主體參與其中,法律關系也一下子變得錯綜復雜起來。


從貓屋一端的維度出發,在一次交易中我們可以總結得出如下法律關系:


1、買家與貓屋公司及貓屋加盟商戶之間的委托收貨法律關系。這一委托行為的生效時點和標志為買家在購物環節勾選了“到貓屋自提”選項,勾選行為意味著買方明確告知賣家、交易平臺以及物流公司,一旦貨物送到貓屋,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即視為完成,所有權和滅失風險也隨之發生轉移。


2、買家與貓屋公司及貓屋加盟商戶之間的保管法律關系。保管法律關系的成立緊隨于收貨之后,由于貨物送至貓屋后,買方已經實際成為貨物的所有權人,因此貓屋是作為保管人接受買方的委托,保管貨物至買方前來提貨為止。


3、貓屋公司及貓屋加盟商戶與賣家、交易平臺或者物流公司之間的物流服務法律關系。從目前能掌握的信息來看,代收貨物這一商業模式中貓屋公司的收入來源是賣家或交易平臺,但從實際操作角度上,貓屋公司不可能與所有分散的商戶去簽訂物流服務合同,貓屋公司的代收貨物物流服務應當是由交易平臺(如天貓)來統一采購的,而交易平臺再將采購成本轉移到賣家來承擔。而在其他非網購的純物流快遞中,可能貓屋公司的代收包裹物流服務又是由物流公司來進行采購的。


4、貓屋公司與貓屋加盟商戶之間的加盟合作法律關系。貓屋的加盟商戶大多為社區內的個體工商戶,以加盟店的形式與貓屋公司之間建立加盟合作的法律關系,同時約定每單代收貨物服務價格、保證金繳納、服務質量標準等基本事項。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上述4個法律關系中,發生金錢支付的只有第3和第4個法律關系。


新型商業模式中的問題與風險


在列明了與貓屋相關的法律關系后,我們可以發現貓屋這一新型商業模式中潛在的一些未決問題和風險:


1、在買賣合同中,伴隨交付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貨物驗收。而網上購物中,由于快遞都是包裹送貨,很多買家沒有第一時間拆包驗收,這就導致驗收成為網購中特別容易發生爭議的環節。在貓屋模式中,驗收環節的問題及風險則被進一步突出放大了,因為買家到底只是將“收取貨物包裹”委托給了貓屋,還是將“對貨物進行驗收”也委托給了貓屋,這僅憑一個“到貓屋自提”的選項勾選是無法確定的。而從實務角度看,貓屋根本不可能替買家來拆包驗收貨物。那么在買家自提貨物時,如果發現包裹破損或貨物存在數量、質量瑕疵,是否還能向賣家主張驗收不合格呢?由此產生的損失,買家到底應該向賣家、快遞公司、交易平臺(如天貓)、貓屋公司還是貓屋加盟商戶來主張呢?


2、鑒于貓屋在收貨后還負有保管義務,如果買家在拆開包裹后發現貨物存在瑕疵,在各方均無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如何界定貨物的瑕疵是自發貨時就存在,還是物流途中造成,又或是貓屋保管期間造成呢?


3、在4個法律關系中,簽訂有書面合同的很可能只有第3 和第4個法律關系,而作為買家,實際上與貓屋公司和貓屋加盟商戶之間都不存在書面合同關系。那么在買家與貓屋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例如買家認為貓屋未及時收貨、對貨物未妥善保管造成貨損或者直接遺失貨物),買家無法直接依據合同針對貓屋進行維權或起訴,而必須先向賣家和交易平臺或物流公司來進行維權或起訴;而如果直接以侵權來向貓屋提起訴訟,買家的舉證責任又會被大大加重。


4、買家和貓屋之間由于不存在付費關系,那么兩者間的法律關系調整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由于買家和貓屋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那么在買家遲遲不去貓屋提貨,導致貓屋空間被占用的情況下,貓屋是否有權向買家收取保管費用?對于經催告買家后仍長期未提的貨物,貓屋是否有權自行處置?


6、貓屋的加盟商戶大多為個體工商戶,說白了很多就是社區里的“夫妻店”,其持續經營能力和穩定性都不強,對于貓屋公司而言,如何加強對這些加盟商戶的管理也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課題。


從歷史上看,商業模式的創新總是伴隨著技術進步而產生的,但是在互聯網以及移動互聯網顛覆人們生活方式的今天,新興商業模式更加變得隨處可見,而且往往其剛出現時,人們甚至無法理解其中的商業邏輯和盈利模式。而對總是滯后于社會發展的法律體系來說,就更加無法對這些新興模式進行準確的定位和詮釋了。但機遇總是隱藏于風險之中,把控新商業模式的風險,才能最大限度地抓住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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