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扶持物流貿易發展的優惠政策
2013-6-26 10:0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第一條
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公路、鐵路、海運貨物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增值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條
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裝卸、倉儲、分撥、配送、采購、包裝、期貨交割庫、貨代、船代等物流輔助服務類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增值稅的8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
第三條
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臺、電子商務(包括各類大宗商品交易平臺)等物流綜合服務類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增值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標準給予補助。
第四條
對新設立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在400萬元以上的煤炭、礦石、油品、化工品、糧食等貿易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8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標準給予補助。
第五條
對已設立的物流貿易企業,以2012年各稅種實繳稅額為基數,超基數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第六條
對在渤海新區從事物流貿易工作年薪超過15萬元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標準補貼個人。
第七條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
第八條
設立物流貿易發展專項資金,專項支持物流貿易項目企業。
第九條
本文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政策暫在渤海新區試行,由新區財政局、物流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