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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西安快遞一部新手機到山東后僅剩下充電器

2013-5-5 8:5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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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快遞從西安寄出的一部新手機,到達山東后竟只剩下了充電器。而快遞公司卻稱,按公司規定只能賠付3至5倍郵資,但客戶貨物值2000元,愿自認倒霉賠償800元。
  4月27日,西安市民辛先生為遠在山東的姐姐購買了一部2000元的手機,并通過申通快遞郵寄過去。4月30日貨到了山東,可姐姐打開快遞包時,發現包裹里僅有一手機充電器,手機卻不見了。快遞員也不知道手機怎么不見了,姐姐沒有簽收貨物,并告知辛先生,快遞丟件了。隨后辛先生致電申通快遞客服,并和發貨方西安市緯二十六街附近的申通快遞服務站聯系。
  “貨不是西安這邊弄丟的。你也沒有保價,只能賠你800元。”該站點的負責人稱。但對于這樣的賠償方案辛先生并不滿意,“我2000元買的新手機,現在丟了,憑什么只賠我800元。”
  昨日,緯二十六街附近的申通快遞服務站負責人說,“貨上飛機前稱重是0.52公斤,在山東發現丟貨時包裹重量為0.3公斤。絕對不是西安這邊弄丟的。按照公司規定,客戶沒保價丟貨就只能賠償3至5倍郵資,但考慮到客戶丟貨損失2000元,我們自認倒霉賠償800元。”
  “快遞物流行業魚龍混雜,快遞員偷貨的行為時常發生,那我們只能自認倒霉。”該負責人稱,“客戶沒有保價,公司也沒有規定,很難給客戶按全價賠償。”
  據了解,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規定,快遞丟件,如果沒有和客戶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交付或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價計算。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本報記者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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