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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設霸王條款被處罰

2013-4-15 10:5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日,記者從四川省瀘州市工商局獲悉,因使用存在霸王條款的格式合同,自去年以來,已有7家快遞公司被工商機關查處。 
  1月22日,瀘州市工商龍馬潭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快遞公司檢查時,發現其寄件單上運送服務條款規定:“由于自然災害、戰爭、政變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誤或政府行為等造成貨件的延誤、損失、丟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執法人員認為,該格式條款與國家郵電局發布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內容不符, 免除了對保價快件因不可抗力因素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工商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對快遞公司罰款3000元。 
  另有5家快遞公司的快遞詳情單規定:“因自然性質、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寄件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所寄快件物品毀損滅失的,快遞服務單位不承認賠償責任”;“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寄物逾期送達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諾免除本次運費,不做其他賠償”;“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滿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達異議的,視為已經安全、及時送達”;“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3個月內的查詢服務,逾期視為送達”;“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承認賠償責任”。5家快遞公司分別被龍馬潭區工商分局罰款3000元。 
  瀘州市龍馬潭區某貨運部規定:“如出現貨物損壞情況,本托運部將視程度輕重按運費10倍以下賠償(不包括易碎貨物)”;“貨物包裝必須完好,包內貨物應與交貨產品一致,貨物嚴禁夾帶易燃易爆等任何禁運物品,本運單限于10日內有效,超時本托運部概不負責,由發貨人自己負責一切后果”。工商機關認為,這兩條規定為霸王條款,該貨運部被罰款1000元。 
  據工商機關負責人介紹,該轄區內的快遞公司都屬于加盟商,所使用快遞寄件單均由總部印制并提供,而總部都在瀘州轄區以外,因此被處罰的快遞公司表示無法修改。“罰易改難”成為基層執法單位查處類似案例的一大難點。 
  ●相關鏈接快遞單中常見霸王條款 
  根據專項行動需求,龍馬潭區工商分局結合實際,收集、歸納和整理快遞服務合同中常見霸王條款點評,作為辦案指導。這些霸王條款如下: 
  ●“快遞延誤不賠”、“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公司有權開封查件”。 
  ●“先簽字后驗貨”。 
  ●“外包裝完好,本公司對貨物的內在數量、質量、損壞均不負責”。 
  ●“托運人和收貨人如有查詢,索賠或其他事項,應在本單開出之日起15日內提出,過期本公司不予受理。” 
  ●“發貨人托運的貨物應上保險,保價費為3%,未上保險的貨物如丟失、損壞,按運費的2倍—4倍賠償”。 
  ● “對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或者損壞,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托運貨物必須參加保險,如不投保者出現丟失或損壞,責任自負”。 
  ●“雙方發生爭議時,以本合同為最終處理依據,任一方不得訴諸法院解決”。 
  ●“一切貨損在總價值的3%以內屬正常損耗,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本單有效期30天,過期按無貨主處理。” 
  ●“貨物到達后通知提貨,收貨人應在3日內提取,否則每超過一天,每件貨物加收3元保管費”。 
  ●“易碎物品(玻璃、陶瓷等)損壞不予賠償”。(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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