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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新規丟失索賠不再以三倍郵資為限

2013-3-28 10:2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13年3月1日,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對快遞業務的個人信息保護、簽字驗收程序、丟失物品如何索賠等熱點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清遠市清城區消委會日前對此進行了解讀,以此方便消費者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易碎品應先驗收再簽字 
  收到快件后,到底應該先簽收再開箱驗貨,還是先開箱驗貨再簽收?這個問題一直是眾多消費者和快遞公司關注和爭論的焦  點。此次出臺的新《辦法》就明確了這個問題。 
  新《辦法》規定,派件員應當主動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一般情況下,快件外包裝完好,收件人要先簽字確認。如果快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主動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同時,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的快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并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后,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可見,先驗收后簽字是制度性的要求,無疑為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保障。 
  丟失索賠不再以三倍郵資為限 
  消費者王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從清遠快遞電腦到佛山,收件時發現顯示屏變形,主機破損,但快遞公司聲稱由于消費者事先沒有對快遞的物品予以保價并另行支付保價費,按照《郵政法》的規定,只同意按運費的3倍進行賠償。經過相關部門協調,快遞公司最終向消費者賠償200元損失費。 
  在實際生活中,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此類的“賠償”糾紛問題。隨著新《辦法》的施行,這種不合理的規定被廢除。在賠償方面,沒有保價的快件丟失不再以3倍郵資作為賠償上限,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即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私自泄露用戶信息將受嚴懲 
  近年來,快遞過程中個人信息被人為泄露的情況也不時發生。被泄露的快遞單信息,除了被用來在購物網站“刷鉆”,還有的被用于制造假包裹進行網絡詐騙等,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此次出臺的新《辦法》加大了對違法提供用戶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除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消費者,應提高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載有個人信息的快件包裝盒和包裝袋丟棄前,應先把快遞單撕掉,免得被別有用心的人撿到而造成信息外漏。 
  “無著郵件”將由快遞公司保存半年 
  快遞人員或者寄件人由于種種原因,使得運單信息有誤或者模糊不清,快件無法投遞到收件人,同時又無法退回寄件人,變成了“無著郵件”。以往對于這些“無著郵件”,快遞公司往往會自行處理,甚至直接丟棄。 
  新《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如無法退回,企業應當登記,超過六個月仍無人認領的,由快遞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開拆處理。 
  因此,清城區消委會提醒消費者,消費者在郵遞物品時,要盡量確保填寫的信息準確,并保存好快遞企業提供的運單號,萬一出現信息有誤的情況,可以通過運單號到網站查詢,以防物品丟失。(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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