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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普通國省道災毀重建資金專款專用

2013-3-22 10:22:00 來源:交通運輸部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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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了《車輛購置稅用于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規范和加強了車購稅用于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根據《辦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普通國道、省道因暴雨、臺風、強震和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及洪澇、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災害導致路基、路面、橋涵及其他交通設施嚴重受損,以恢復原用功能為主的重建性工程項目。普通國省道可安排災毀恢復重建項目的基本情形包括:路基路面大面積沉陷、整體坍塌和道路沖斷;橋梁等構造物破壞或整體滑移或坍塌;同一路線(段)連續多處邊坡、防護工程、排水設施等損毀,需要重建。已納入規劃擬進行改擴建的普通國省道項目應結合規劃實施納入國省道改擴建計劃,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災毀恢復重建項目管理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交通運輸部將根據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普通國省道基礎設施災毀量統計數據、災毀視頻,結合氣象、地震、水文等有關部門發布的災情信息審核確定災毀情況。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災損情況,共同商定普通國道、省道災毀恢復重建專項資金年度支出的規模。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按不超過重建項目工程造價的50%控制(西藏、青海分別按100%和70%控制)。 
  《辦法》要求,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財政預算。各省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證專項資金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挪用等行為,財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制止、糾正,并嚴格按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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