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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新規3月起實施

2013-2-28 9:2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快遞丟失,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快遞費三倍……從今年3月1日起,消費者再碰到此類事件可以堅定地向快遞公司說“不!”。今年1月,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修訂后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從3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消費者關心的快件丟失、被損毀后賠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如經營快遞業務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市民遭遇:快遞寄丟物品,只賠償三倍快遞費? 
  隨 著網購的熱潮,快遞行業也進入了一個高峰期。一波又一波的快遞爆倉,也給市民帶來了很多煩惱。 
  近日,家住南潯雙林板橋社區的王先生就碰到了一場快遞糾紛。王先生告訴記者,前不久他通過圓通快遞公司,給在上海讀書的侄子寄送了一部數碼錄音筆,哪知一周后,侄子卻說快遞根本沒來送過。 
  與圓通快遞公司交涉時,被告知這件快遞件在杭州中轉站留下了中轉信息后就沒有任何遞送記錄了。他們給出的答復是物品可能已經丟失。 
  自己的東西給快遞公司送沒了,這總要賠償吧?但是圓通公司卻告訴王先生,因為在寄送物品時沒有保價,按照公司印制在快遞單背后“未保價物品,一旦損毀最高賠償快遞費三倍”的條款,只能賠償王先生三倍快遞費,即18元。 
  三百多的錄音筆,竟然只賠償18元!王先生非常氣憤,在與快遞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南潯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 
  新規表示:丟失賠償不限于三倍運費 
  王先生所遭遇的事情,其實很多市民在網購過程中也碰到過。也有些快遞中的貴重物品被其他東西甚至是磚頭代替,而真正的貨物不翼而飛。面對這些丟失的快件,快遞公司往往拿“未保價物品,一旦損毀最高賠償快遞費三倍”的條款來脫身。 
  新《辦法》明確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按照《合同法》規定,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損毀或者丟失,承運人要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一般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要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快件的價值。“拿王先生的事例來說,快遞公司此前的做法就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南潯區消保協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快遞公司因自身管理問題造成快遞貨物丟失的,是屬于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因此,其在快遞單背面所印的三倍運費賠償的條款效力是不予認可的。快遞公司應當對丟失貨物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消保協會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圓通公司當時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寄件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也沒有對“三倍運費賠償”條款做出說明。因此,快遞丟失后,只按照快遞資費三倍賠償,屬于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 
  網友稱贊:新規處罰措施很“給力” 
  《辦法》第六章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辦法》中各項條款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不少網民對此拍手稱快。 
  湖州網友“著了迷”告訴記者,自己就吃過野蠻分揀的虧。去年“雙11”,她在淘寶上買了一瓶香水,但是拿到快遞件的時候,整個香水瓶都已經碎掉了,用來包裝的盒子也被香水浸透。“我等于是幾百元買了一堆碎玻璃渣。”網友“著了迷”對記者說,“要是放到今年3月份以后,快遞公司如果因野蠻分揀造成物品破損,少說得罰1萬元,給力! ” 
  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野蠻分揀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對于網購和快遞過程中,網友很頭疼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辦法也有相應的處罰措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實施后,若再碰到此類問題,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委、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本文來源:湖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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