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新規3月1日執行 明確消費者驗貨權
2013-2-28 9:22:00 來源:城市晚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雙11”、“雙12”網購的銷售奇跡,顯示出電子商務的爆發力,與此同時,快遞服務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3月1日,涉及諸多快遞業突出問題的快遞業新規即將執行,其中明確消費者的“驗貨權 ”, 暴力分揀、信息透露等行為將受嚴懲。 快遞服務問題頻出
記者在昨日舉行的吉林省宣傳貫徹《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動員大會上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全國規模以上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累計完成57億件,業務量增長了55%;業務收入累計完成1060億元,同比增長40%。我省許可企業已達171家,分支機構349家。
長春巿消協副秘書長鐘萍表示,快遞行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服務的不規范帶給消費者很多困擾,從近期投訴看,快件丟失、破損以及驗貨權利問題最為集中。此外,信息泄露問題也引起關注。
泄露用戶信息將受罰
據介紹,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于2012年12月3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規對于市場普遍關注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第十六條指出,“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而違反這項規定的,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用戶信息保護的問題,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說明快遞從業人員不得留、倒賣、盜竊快件(郵件),不得違法提供從業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和其它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否則“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責。”
明確消費者“驗貨權”
新規明確了驗貨和簽收的先后順序。據介紹,先簽后驗和先驗后簽一直是快遞服務投遞環節的一個難點問題,《辦法》第十七條首先作出了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并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后,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新規還就快遞企業加盟,運單和收費標準,統一提供跟蹤查詢和用戶投訴處理服務等內容作出規定。
行業監管約束增多
“隨著行業發展問題逐步體現,行業監管和約束力將增多,這意味著快遞企業必將受到更多制約。新《辦法》行業法規方面的約束,行政監管也日益加強。”采訪中一位業內人士表示。據介紹,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去年在全國332個地市建立了監管機構,還設了25個派出機構,我省更是率先完成了9市(州)郵政管理局的組建工作。
吉林省郵政管理局副局長魏遵紅在會上表示,將開展快遞服務質量專項整治活動,并且加強寄遞服務信息安全監管工作,確保新規落到實處。
違法成本 導致企業認罰不認賠
家住長春的王女士在網上經營一家玉石店鋪。近日有網友買下了她的一塊翡翠雕件。快遞人員在收件時進行了驗視,她要求快遞員寫一份證明,證明東西完好,包裝無誤,并且簽上收件快遞人員的名字。但被快遞員拒絕了。
據省消協統計,去年快遞行業的投訴為86件,比2011年增138.89%。究竟是什么問題在困擾著快遞行業?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網店 寫收件證明是無奈之舉
“你看看網上那些帖子,這么做也是無奈啊。”王女士介紹說,現在網上不時會出現買賣物品損壞責任不清,甚至物品被調包的案例,因此有人想出了讓收件的快遞員寫證明的辦法。類似寫證明這樣的事情不是個案。一些市民表示,快遞業務日益頻繁,常常出現商家、消費者、快遞責任不清的問題,讓快遞寫證明,實屬無奈之舉。
業內 “暴力分檢”造成物品損壞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行業的“失信”呢?相關人士介紹說,暴力分檢是造成郵寄物損壞、丟失的主要原因。
的確,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快遞行業隨之迅速發展起來。然而,在急速擴張的背后,快遞業“亂象”叢生。長春市民李先生于2012年5月9日通過某網站與賣方訂購瓷板畫一幅,貨到驗收時,經消費者確認外包裝無明顯破損后,快遞員要求其簽收,簽收后李先生現場打開外包裝,瓷板畫已破碎不堪,第一時間向快遞公司說明情況,公司以收件人確認簽收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此前在央視記者對某快遞公司暗訪中了解到,大量郵寄物進入分檢車間,工人們快速而熟練地將各種郵寄物甩、拋或扔向郵寄物編碼所對應的投遞區,隨處可見四處亂飛和因野蠻操作造成包裝破損的各類包裹。
消協 違法成本過低是根本
同時,吉林省消協指出違法成本過低、法規條款過粗,是造成惡意侵權的根本因素。
消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因郵遞企業過失造成郵寄物破損或丟失的,都有相應賠償標準。而在消費者辦理郵寄業務時,很多快遞企業并未向消費者履行相關條款規定的告知義務,甚至在委托快遞服務協議中根本沒有保價服務協議條款。同時,低廉的違法成本與快遞業的既得暴利相比顯得微不足道,所以多數的違規企業選擇的是認罰不認賠。另外,《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YZ/T 0128—2007中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受理索賠期限應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內。” 漫長的受理時限,無疑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最終,大多消費者選擇的是自認倒霉。
提醒 收件應堅持驗貨后簽字
同時,為了確保郵寄方與收件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省消協建議,消費者作為郵寄方應選擇在相關部門取得合法經營資質、具備完善售后服務體系、消費者普遍認可、信譽度高的郵遞企業。同時,消費者作為收件方在收到郵寄物時,仔細核對郵寄單的標注信息,如郵寄方姓名、聯系方式、郵寄物品、郵寄時間等,確認無誤后要求快遞員開包驗貨后簽字,否則可拒收郵件。
另外,無論郵寄方還是收件方都要留存相關單據,一旦郵寄物出現破損或丟失等情況,雙方可共同舉證在郵寄或收件時自身無過錯,從而共同向相關部門對郵遞企業的侵權行為進行申訴或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