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實施對港口企業帶來影響
2013-2-25 10: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中國現行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兩者分立并行。2009年,中國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稅制改革邁出了關鍵一步。然而,在目前“兩稅”并存的稅制結構下,增值稅納稅人外購勞務所負擔的營業稅、營業稅納稅人外購貨物所負擔的增值稅,均不能抵扣,重復征稅問題凸顯。對服務業原則上按營業額全額征收,使服務業稅負過重,加之中國勞務出口缺乏出口退稅的制度規定,導致輸出勞務難以按不含稅價格進行國 際競爭,優勢的削弱不利于新興服務業發展。
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區和行業試點,按照推進計劃,“營改增”的稅收改革力爭在“十二五”期間逐步推廣到全國。可以預見,國內企業將在未來四年內逐步告別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根據中央的規劃,正在進行試點的“營改增”,是“十二五”時期結構性減稅的重頭戲,是目前規模最大的結構性減稅措施。
而“營改增”的實施并非如想象中的一帆風順,試點中一些諸如物流、交通運輸行業的稅負“不降反升”,這與之前對“營改增”所希冀的減稅效果背道而馳。
此次“營改增”試點,港口行業涉及的主要是現代服務業6%的稅率。“營改增”試點前,中國港口企業繳納的流轉稅費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以及城建稅、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費等,且以營業稅為主。其中,港口企業主要的裝卸費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倉儲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筆者以對一個新建碼頭項目進行為期20年的考察為例。假設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且按折舊年限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新建碼頭項目正常運營年份年收入為68510萬元(含稅),其中裝卸收入57200萬元,堆存及其他收入11310萬元;固定資產中,新建項目設備和港作車船采購價為82802萬元(含增值稅12031萬元),運營第12年和第15年為更新設備和港作車輛分別投入81472萬元(含增值稅11838萬元)和1330萬元(含增值稅193萬元);經營成本中,正常生產運營年份電費、燃料費、修理費等支出為7604萬元(含增值稅1105萬元)。經計算,在該條件下,正常年份該碼頭企業應繳增值稅額為2773萬元,考慮到可抵扣項的影響,則在20年考察期內企業共需繳納增值稅29738萬元。而在原有營業稅條件下,企業正常運營年份應繳納營業稅額為2282萬元,企業在20年考察期內共需繳納營業稅額為44270萬元。
新稅制實施對港口企業有哪些影響?
首先,對按期更新設備的新建碼頭企業,新稅制的減負作用明顯。以前文考察的項目為例,新稅制可為該企業節約稅款近33%。
其次,新稅制可促進企業更新固定資產的積極性。目前港口企業為追求投入與產出的效率,大多不愿更新固定資產。隨著新稅制的實施,更新固定資產所產生的一部分進項稅可抵扣,因而在相同條件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更新與升級的積極性。以前文考察的項目為例,如不考慮固定資產購置,則正常年份應繳增值稅額為2773萬元、營業稅額為2282萬元,兩項稅負達22%,可見更新固定資產對企業納稅額的影響巨大。
第三,對成本較低效益較好的港口企業,新稅制的減稅效用相對較低。經計算,在新稅制條件下,當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10596萬元(稅前)時,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與營業稅額均為71451萬元,說明新稅制對收入與成本關聯不大的高收益企業的減稅效應不明顯。從促進社會公平、合理引導社會資本進入不同行業的角度來看,新稅制有一定的積極性。
第四,對已投產的港口企業,新稅制的稅負增加明顯,特別是新投產不久的港口企業。由于這些企業原購入的固定資產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扣,同時又要追求投入與產出的比率而不愿更新固定資產,因此其稅負將明顯加重。根據天津港集團和廣州港集團的估算,如果不考慮重大固定資產購置進項稅抵扣,僅考慮日常經營成本中可抵扣的項目,其整體稅負將增長22%以上,與筆者計算得出結果一致。雖然新稅制從客觀上可以提高企業更新固定資產的積極性,但對于投產不久的碼頭企業,其現有固定資產仍在折舊期內,卻無法享受進項稅抵扣,這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不利影響。(本文來源:中國水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