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失每公斤賠20元?
2013-12-26 12:47:00 來源:廣州日報(廣州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快遞的興起改變了市民的購物方式,然而不少市民反映,在快遞物品丟失時,常會遭遇“丟失物品每公斤賠償20元”之類的霸王條款。不過,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例,丟失價值16985元快遞物品的牟某峰全額獲賠。據悉,按相關法律,在快遞方未以合理方式告知免責條款時,該條款將失效。
事件:
價值16985元托運物品丟失
今年1月9日,牟某峰委托快遞方嚴某琴托運兩件價值16985元的燈具到湖北,并向其支付運費80元。然而快遞方一直未將貨物托運到目的地。為此,牟某峰將其訴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退回2件燈具或賠償燈具的價值16985元,并退回貨物運費80元。對此,嚴某琴稱,的確收到原告的貨物,但弄丟了,隨后又將貨物找回。同時,嚴某琴不同意按照牟某峰起訴的價值賠償,因涉案托運單背面的運輸條款約定,未辦理保價而發生貨物丟損,承運人對空運貨物依照實際損失最高按20元/千克賠償,對汽運貨物按照實際損失在丟損貨物所對應的運費3倍以內賠償。
焦點:是賠償原價還是每公斤20元?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的數額。據悉,該托運單的背面有嚴某琴提供的預先擬定的條款。該條款中第7條規定:承運人從貨物收到起到交付時停止承擔安全運輸責任。在此期間如若發生貨物損壞、短缺、滅失、污染,承運人負賠償責任。第9條規定:未辦理保價而發生貨物丟損,承運人對空運貨物依照實際損失最高按20元/千克賠償,對汽運貨物按照實際損失在丟損貨物所對應的運費3倍以內賠償。按以上方式計算得出的賠償額超過實際價值的部分無效等。
法院認為,嚴某琴在托運單上預先擬定的條款為格式條款,該條款明顯免除嚴某琴在托運過程中因其原因丟失貨物而需承擔的責任,但嚴某琴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訂運輸合同時,已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該條款或者對該條款加以說明,故該格式條款無效,應以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標準。
最終法院判決嚴某琴向牟某峰賠償貨款損失16985元及利息損失,并向原告返還運費80元及利息損失。
格式條款需向對方說明
在該案中,“格式條款”一詞受到關注。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據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如果承運方單方出具格式條款,但未向托運方合理說明,則該格式條款無效,貨物發生滅失風險,承運方也有責任。